省文化和旅游厅等4部门发布“文旅贷”新政策
2023-09-25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文化和旅游企业金融扶持力度,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4部门共同制定出台了《江西省中小微文旅企业贷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赣文旅规〔2023〕1号)。《办法》对企业入库、贷款审批流程等进行了优化。同时,对成功申请到“文旅贷”的中小微文化和旅游企业,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贷款贴息达30%-50%。《办法》的出台,将有力破解我省中小微文旅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有效促进中小微文旅企业创新发展,助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此前印发的《江西省中小微文旅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赣文旅规〔2020〕3号)同时废止。        《办法》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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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2023-09-14
       当前,演出市场快速恢复发展,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大量增加,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个别演出活动中炒票倒票、非理性追星、不文明观演等问题也较为突出。9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围绕7个方面提出24条具体要求。《通知》明确,大型演出活动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门票数量不得低于核准观众数量的85%。通知全文如下。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 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公安局:        当前,演出市场快速恢复发展,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大量增加,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个别演出活动中炒票倒票、非理性追星、不文明观演等问题也较为突出。为加强观众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演出活动”)的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原则 (一)大型演出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二)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并完善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演出审批手续,安排演出节目内容,负责演出票务和现场管理,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做好现场观众引导,掌握舆情动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接受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主动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大型演出活动规范管理,确保大型演出活动平稳有序举办。 二、严格审批管理 (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演出活动的统筹指导,大型演出活动审批前,应当经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属地公安机关风险评估和综合研判。 (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督促演出举办单位在申请举办大型演出活动前,对可能出现的票务销售、现场管理、网络舆情等方面的风险开展自评,形成书面报告并在申请举办时提交。 (六)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属地公安机关开展风险评估,演出举办单位开展风险自评时,应当在传统的人、事、物、场等评估要素基础上,将网上热度、舆情反应、网民评价等网络特征纳入评估范畴,建立网上网下风险综合评估体系。 (七)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属地公安机关要对风险较高的演出活动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做好现场监管。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演出活动,要求受理审批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不予批准。 三、加强票务管理 (八)大型演出活动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每场演出每个身份证件只能购买一张门票,购票人与入场人身份信息保持一致。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销售平台应当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九)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 (十)进一步提高大型演出活动门票销售比例,演出举办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门票数量不得低于核准观众数量的85%。对其余15%的门票,应当在演出前24小时进行个人信息绑定,做到“实名绑定、实名入场”。 (十一)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明示其授权的票务代理机构,引导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门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消费者购票、入场和退票规则。 (十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督促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销售平台将大型演出活动的票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演出项目的名称、演出时间、演出场次、门票数量、票务销售方案、票房收入等信息)实时传输至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大型演出活动票务信息管理。 (十三)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大型演出活动举办方和场地方工作票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发放范围,防止工作票证流入市场被非法买卖。 四、加强演出现场管理 (十四)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大型演出活动的实地检查,现场核验演员信息及演出节目内容,严禁擅自变更演员及演出内容,严禁假唱、假演奏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公安机关要加强大型演出活动现场安全监管,指导演出举办单位强化事前安全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保措施,配备安检设备,严格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配备足够安保人员,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改正,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突发事件。 (十六)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提升演出现场管理水平。 五、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十七)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演出票务销售平台的管理,依法处置未履行核验票务经营单位资质及演出批准文件义务、为倒卖门票提供服务等违规行为。 (十八)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倒卖演出票证的打击整治力度,全面收集网上网下倒卖炒作票证信息,及时发现加价、变相加价销售票证的线索,严打网上网下倒票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九)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流量造假、造谣传谣、侵犯隐私,以及聚众闹事、滋事斗殴等网上网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适时公布典型案例,及时警示震慑,以正视听。 (二十)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大型演出活动安全监管,对演出举办单位、场所管理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演出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扰乱活动秩序的行为,要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六、引导观众文明观演 (二十一)公安机关指导演出举办单位做好入场安检,禁止观众携带影响正常观演的物品入场,倡导观众文明观演。演出举办单位要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制止不文明观演行为,维护观演秩序。 (二十二)演员经纪公司及相关演艺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演员的教育、提醒,积极引导演员时刻敬畏法律红线,严守道德底线。鼓励演员主动发声,引导观众遵守演出现场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演出秩序。 七、强化信用监管 (二十三)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依照《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对大型演出活动中存在面向公众销售门票数量低于核准数量的85%或者为倒卖门票、买卖演出工作票证提供便利等情形的演出举办单位及票务代理机构,依法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 (二十四)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对失信主体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其申请营业性演出、大型群众性活动等行政许可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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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大型演出实名购票、实名入场
2023-09-13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当前,演出市场快速恢复发展,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大量增加,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个别演出活动中炒票倒票、非理性追星、不文明观演等问题也较为突出。9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围绕7个方面提出24条具体要求。《通知》明确,大型演出活动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门票数量不得低于核准观众数量的85%。通知全文如下。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 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公安局:        当前,演出市场快速恢复发展,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大量增加,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个别演出活动中炒票倒票、非理性追星、不文明观演等问题也较为突出。为加强观众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演出活动”)的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原则      (一)大型演出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二)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并完善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演出审批手续,安排演出节目内容,负责演出票务和现场管理,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做好现场观众引导,掌握舆情动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接受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主动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大型演出活动规范管理,确保大型演出活动平稳有序举办。 二、严格审批管理      (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演出活动的统筹指导,大型演出活动审批前,应当经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属地公安机关风险评估和综合研判。      (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督促演出举办单位在申请举办大型演出活动前,对可能出现的票务销售、现场管理、网络舆情等方面的风险开展自评,形成书面报告并在申请举办时提交。      (六)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属地公安机关开展风险评估,演出举办单位开展风险自评时,应当在传统的人、事、物、场等评估要素基础上,将网上热度、舆情反应、网民评价等网络特征纳入评估范畴,建立网上网下风险综合评估体系。      (七)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属地公安机关要对风险较高的演出活动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做好现场监管。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演出活动,要求受理审批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不予批准。 三、加强票务管理      (八)大型演出活动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每场演出每个身份证件只能购买一张门票,购票人与入场人身份信息保持一致。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销售平台应当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九)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      (十)进一步提高大型演出活动门票销售比例,演出举办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门票数量不得低于核准观众数量的85%。对其余15%的门票,应当在演出前24小时进行个人信息绑定,做到“实名绑定、实名入场”。      (十一)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明示其授权的票务代理机构,引导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门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消费者购票、入场和退票规则。      (十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督促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销售平台将大型演出活动的票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演出项目的名称、演出时间、演出场次、门票数量、票务销售方案、票房收入等信息)实时传输至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大型演出活动票务信息管理。      (十三)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大型演出活动举办方和场地方工作票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发放范围,防止工作票证流入市场被非法买卖。 四、加强演出现场管理      (十四)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大型演出活动的实地检查,现场核验演员信息及演出节目内容,严禁擅自变更演员及演出内容,严禁假唱、假演奏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公安机关要加强大型演出活动现场安全监管,指导演出举办单位强化事前安全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保措施,配备安检设备,严格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配备足够安保人员,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改正,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突发事件。      (十六)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提升演出现场管理水平。 五、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十七)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演出票务销售平台的管理,依法处置未履行核验票务经营单位资质及演出批准文件义务、为倒卖门票提供服务等违规行为。      (十八)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倒卖演出票证的打击整治力度,全面收集网上网下倒卖炒作票证信息,及时发现加价、变相加价销售票证的线索,严打网上网下倒票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九)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流量造假、造谣传谣、侵犯隐私,以及聚众闹事、滋事斗殴等网上网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适时公布典型案例,及时警示震慑,以正视听。      (二十)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大型演出活动安全监管,对演出举办单位、场所管理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演出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扰乱活动秩序的行为,要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六、引导观众文明观演      (二十一)公安机关指导演出举办单位做好入场安检,禁止观众携带影响正常观演的物品入场,倡导观众文明观演。演出举办单位要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制止不文明观演行为,维护观演秩序。      (二十二)演员经纪公司及相关演艺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演员的教育、提醒,积极引导演员时刻敬畏法律红线,严守道德底线。鼓励演员主动发声,引导观众遵守演出现场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演出秩序。 七、强化信用监管      (二十三)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依照《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对大型演出活动中存在面向公众销售门票数量低于核准数量的85%或者为倒卖门票、买卖演出工作票证提供便利等情形的演出举办单位及票务代理机构,依法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      (二十四)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对失信主体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其申请营业性演出、大型群众性活动等行政许可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2023年9月12日   | 来源:文旅之声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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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
2023-07-19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2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加快构建央地互动、区域联动、政行企校协同的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新机制,有序有效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 (一)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3〕15号)要求,积极打造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省级市域产教联合体。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政行企校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市域产教联合体实体化运作。搭建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广泛开展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引导联合体内企业广泛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开展实习实训,支持学校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工艺改进、产品升级,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紧密结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导本省级行政区域的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要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建设。教育部将加强对市域联合体工作和运行的过程管理和动态管理。第二批国家级市域产教联合体原则上从省级市域产教联合体中择优产生。 (二)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各地要支持龙头企业和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牵头,联合行业组织、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参与,组建一批产教深度融合、服务高效对接、支撑行业发展的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立健全实体化运行机制,有组织开发优质教学评价标准、专业核心课程、实践能力项目和教学装备,培养行业急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建成一批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中心,形成同市场需求相适应、同产业结构相匹配的现代职业教育结构和区域布局。教育部将在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装备、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兵器工业5个领域进行首批布局,并有计划地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高端仪器、能源电子、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指导建设一批全国性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带动地方建设一批赋能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地方特色产业的区域性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三)建设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 各地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对标产业发展前沿,建设一批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学校实践中心、企业实践中心和公共实践中心(以下简称实践中心)。实践中心要积极协调各类资源,加强经费和人员投入,围绕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开展协同创新,聚焦行业紧缺高技能人才开展联合培养,产出一批支撑区域产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突出成果。到2025年,建成300个左右全国性实践中心,带动各地建设一批省级和市级实践中心,形成国家省市三级实践中心体系,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质量和服务能力全面提升。 (四)持续建设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 适应职业教育数字化转型趋势和变革要求,加快构建校省国家三级中职高职本科全覆盖的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共建共享体系。资源库要围绕某个专业开展建设,涵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资源、知识图谱、必备技能以及对应的职业岗位标准,覆盖全部专业核心课程,扩展建设必要的专业基础课程,为学习者提供便捷高效的全流程学习服务。各校要深化国家职业教育智慧教育平台应用,优先使用全国性、区域性资源库,鼓励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建设有特色的校级资源库。各地要强化区域统筹,建设服务当地产业和地域特色的区域性资源库,推动各级资源库接入国家或省级职业教育智慧教育平台,主动接受应用情况监测。教育部将在推进现有国家级资源库完善升级、动态管理的同时,在专业基础好、资源质量好、使用效果好、行业企业需求迫切、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区域性资源库的基础上,继续有组织建设一批全国性资源库。到2025年,建成一批全国性资源库,带动地方建设1000个左右区域性资源库,基本实现职业教育专业全覆盖。 (五)建设职业教育信息化标杆学校 各校要积极落实《职业院校数字校园规范》,建设校本大数据中心,建设一体化智能化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持续丰富师生发展、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管理服务等应用场景,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各地要强化统筹,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指导学校系统设计校本数字化整体解决方案;组织学校有序接入“全国职业教育智慧大脑院校中台”,接受管理监测。教育部将在数字资源丰富、功能应用强大、赋能效果良好的区域性信息化标杆学校的基础上,有组织地指导建设全国性信息化标杆学校。到2025年,建成300所左右全国性信息化标杆学校,带动建设1000所左右区域性信息化标杆学校,推动信息技术与职业院校办学深度融合。 (六)建设职业教育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 各校要瞄准专业实训教学中“高投入高难度高风险、难实施难观摩难再现”等现实问题,结合自身实际,建设职业教育虚拟仿真实训基地(以下简称虚仿基地)。虚仿基地要有效运用虚拟现实、数字孪生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资源、升级设备、构建课程、组建团队,革新传统实训模式,有效服务专业实训和社会培训等。各地要加强统筹管理,根据区域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设区域性虚仿基地;引导各虚仿基地共建共享共用虚拟仿真实训资源,积极向国家或省级职业教育智慧教育平台推送优质资源。教育部将在专业实训基础条件好、信息化水平高、应用成效明显的区域性虚仿基地的基础上,有组织地指导建设全国示范性虚仿基地。到2025年建成200个左右全国示范性虚仿基地,带动各地1000个左右区域示范性虚仿基地建设,推动职业院校技术技能人才实训教学模式创新。 (七)开展职业教育一流核心课程建设 支持各地结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统筹在线课程和线下课程,推进本地区职业教育一流核心课程建设和实施。到2025年,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需要,以专业核心课程改革为切入点,面向行业重点领域,建成1000门左右课程内容符合岗位工作实际并充分纳入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课程设计符合因材施教规律并充分融入课程思政、教学实施符合以学生为中心理念并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手段、教学评价充分关注学生全面成长的全国性职业教育一流核心课程,引领职业教育“课堂改革”,提升关键核心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八)开展职业教育优质教材建设 支持各地在“十四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范围内建设2000种左右全国性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优质教材。优质教材建设将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科学严谨、内容丰富、形态多样、反映行业前沿技术,鼓励行业牵头或行业、企业、学校等共同开发。到2025年,通过建设和宣传推介,大幅提升优质教材的影响力和选用比例,有效发挥优质专业课程教材的示范辐射作用。 (九)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典型生产实践项目建设 支持各地组织校企共同开发200个全国性典型生产实践项目,引导学生在真实职业环境中学习应用知识和职业技能。校企合作典型生产实践项目建设要基于企业真实生产过程,融入行业最新技术和标准,充分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以及深度运用数字技术解决生产问题的能力。到2025年,通过分批部署、持续建设,扩大优质资源共享,力争形成以企业典型生产实践项目为载体的职业教育教学模式新突破,有效提升人才培养针对性和适应性。 (十)开展具有国际影响的职业教育标准、资源和装备建设 支持各地立足区域优势、发展战略和产业需求,围绕“教随产出、产教同行”,建设和推出由我国职业学校牵头开发,业内领先、基础良好、产教融合特征显著、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和认可度的30个左右职业教育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教学、课程、实习实训、教学条件、师资、培训、校企合作等方面的省级或学校标准),100个左右优质教学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教材、课程资源、教学项目、案例、培训资源、数字化资源或平台、专业建设一体化解决方案等),20个左右专业仪器设备装备(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装备、教辅设备、生产线装备、AI或VR设备)。到2025年,形成一批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职业教育标准、资源和装备体系,持续打造中国职业教育国际化品牌,建立职业教育国际化品牌项目培育、发展和推广机制,提升中国职业教育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十一)建设具有较高国际化水平的职业学校 各地各校要坚持“教随产出、产教同行”,立足学校骨干(特色)专业,“走出去”和“引进来”双线发展并有所侧重,引进国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扩大来华留学和培训规模,做强若干中国职业教育国际合作品牌,有组织地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境外办学项目、海外职业技术学院和海外应用技术大学,培养一批适应国际化教学需要的职教师资,培养一批服务中国企业海外发展的本土化技术技能人才,整体提升职业学校国际化水平。到2025年,分三批支持300所左右的中国特色、具有较高国际化水平的职业学校。 二、推进机制 (一)自主建设 各重点任务建设指南将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改革管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zj.chinaafse.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予以公布。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关政府部门、学校、企业、产业园区承接重点任务,明确各重点任务牵头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根据各重点任务建设指南的要求,整合教育产业政策资源、形成建设方案(含年度绩效目标)并上传管理平台,自主开展建设,接受监督调度。各项目咨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统筹推进 各地要强化省级统筹,将重点任务建设情况纳入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工作中整体部署,落实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协调支持经费、加大政策供给,每年总结工作进展,定期向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考核激励 教育部通过管理平台对各地重点任务建设情况进行过程管理,定期采集绩效数据,每年通报工作进展。各地重点任务建设情况将作为遴选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地方、“双高计划”建设、“双优计划”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分配和国家新一轮重大改革试点项目布局的重要依据。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将开辟“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专栏,及时宣传各地各校典型经验。 三、时间安排 (一)2023年7月30日起,各建设单位可登录管理平台进行单位注册登记,按照各重点任务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填报相关数据信息,上传建设方案(含佐证材料)。各地要通过管理平台及时审核推荐,并按程序报至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二)自2023年起,每年12月15日前,各建设单位要通过管理平台填报绩效数据,撰写并上传年度工作报告。各地要对各建设单位年度建设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分任务撰写并上传省级总结报告。   附件:重点任务咨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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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重大国策:2025年前全面复兴传统文化
2023-06-1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政策亮点 基本原则:《意见》指出: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坚持交流互鉴、开放包容;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总体目标:《意见》提出:到2025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体系基本形成,研究阐发、教育普及、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传播交流等方面协同推进并取得重要成果,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文化产品更加丰富,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显著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根基更为坚实,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 保障措施:《意见》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切实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宏观指导,提高组织化程度,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的重要内容。加大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持力度,同时统筹整合现有相关资金,支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重点项目。修订文物保护法。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等相关法律,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有关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 重要任务 贯穿国民教育始终 《意见》提出:要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按照一体化、分学段、有序推进的原则,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全方位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艺术体育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贯穿于启蒙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各领域。以幼儿、小学、中学教材为重点,构建中华文化课程和教材体系。编写中华文化幼儿读物,开展“少年传承中华传统美德”系列教育活动,创作系列绘本、童谣、儿歌、动画等。修订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等课程教材。推动高校开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必修课,在哲学社会科学及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中增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学科建设,重视保护和发展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绝学”、冷门学科。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建设。丰富拓展校园文化,推进戏曲、书法、高雅艺术、传统体育等进校园,实施中华经典诵读工程,开设中华文化公开课,抓好传统文化教育成果展示活动。研究制定国民语言教育大纲,开展好国民语言教育。加强面向全体教师的中华文化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师资队伍水平。 深入阐发文化精髓 《意见》提出:要加强党史国史及相关档案编修,做好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巩固中华文明探源成果,正确反映中华民族文明史,推出一批研究成果。实施中华文化资源普查工程,构建准确权威、开放共享的中华文化资源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建设国家文献战略储备库、革命文物资源目录和大数据库。实施国家古籍保护工程,完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评定制度,加强中华文化典籍整理编纂出版工作。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藏革命文物普查建档制度。 保护传承文化遗产 《意见》提出: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抢救保护濒危文物,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加强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名人故居保护和城市特色风貌管理,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做好传统民居、历史建筑、革命文化纪念地、农业遗产、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护传承方言文化。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工作,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经典文献的保护和传播,做好少数民族经典文献和汉族经典文献互译出版工作。实施中华民族音乐传承出版工程、中国民间文学大系出版工程。推动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整理研究和保护传承。 推动中外文化交流互鉴 《意见》提出: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创新人文交流方式,丰富文化交流内容,不断提高文化交流水平。支持中华医药、中华烹饪、中华武术、中华典籍、中国文物、中国园林、中国节日等中华传统文化代表性项目走出去。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化交流合作。鼓励发展对外文化贸易,让更多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推进国际汉学交流和中外智库合作,加强中国出版物国际推广与传播,扶持汉学家和海外出版机构翻译出版中国图书,通过华侨华人、文化体育名人、各方面出境人员,依托我国驻外机构、中资企业、与我友好合作机构和世界各地的中餐馆等,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阐释好中国特色、展示好中国形象。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层、更持久的力量。中华文化独一无二的理念、智慧、气度、神韵,增添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内心深处的自信和自豪。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现就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灿烂辉煌。在5000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是当代中国发展的突出优势,对延续和发展中华文明、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伟大实践中,自觉肩负起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责任,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继承者、弘扬者和建设者。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更加自觉、更加主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开展了一系列富有创新、富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增强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凝聚力、影响力、创造力。同时要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对外开放日益扩大、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快速发展,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迫切需要深化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迫切需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内涵,进一步激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机与活力;迫切需要加强政策支持,着力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体系。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大战略任务,对于传承中华文脉、全面提升人民群众文化素养、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2.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汲取中国智慧、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不断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创造中华文化新辉煌。 3.基本原则——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立足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解决现实问题、助推社会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共建共享,注重文化熏陶和实践养成,把跨越时空的思想理念、价值标准、审美风范转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和行为习惯,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文化参与感、获得感和认同感,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秉持客观、科学、礼敬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扬弃继承、转化创新,不复古泥古,不简单否定,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不断补充、拓展、完善,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坚持交流互鉴、开放包容。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取长补短、择善而从,既不简单拿来,也不盲目排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明成果,积极参与世界文化的对话交流,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华文化。——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4.总体目标。到2025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体系基本形成,研究阐发、教育普及、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传播交流等方面协同推进并取得重要成果,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文化产品更加丰富,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显著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根基更为坚实,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 二、主要内容 5.核心思想理念。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在修齐治平、尊时守位、知常达变、开物成务、建功立业过程中培育和形成的基本思想理念,如革故鼎新、与时俱进的思想,脚踏实地、实事求是的思想,惠民利民、安民富民的思想,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思想等,可以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有益启迪,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借鉴。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要大力弘扬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核心思想理念。 6.中华传统美德。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丰富的道德理念和规范,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意识,精忠报国、振兴中华的爱国情怀,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社会风尚,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荣辱观念,体现着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人的行为方式。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要大力弘扬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中华传统美德。 7.中华人文精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多样、珍贵的精神财富,如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的处世方法,文以载道、以文化人的教化思想,形神兼备、情景交融的美学追求,俭约自守、中和泰和的生活理念等,是中国人民思想观念、风俗习惯、生活方式、情感样式的集中表达,滋养了独特丰富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人文学术,至今仍然具有深刻影响。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要大力弘扬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鼓励人们向上向善的思想文化内容。三、重点任务 8.深入阐发文化精髓。加强中华文化研究阐释工作,深入研究阐释中华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深刻阐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丰厚滋养,深刻阐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之需,深刻阐明丰富多彩的多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基本构成,深刻阐明中华文明是在与其他文明不断交流互鉴中丰富发展的,着力构建有中国底蕴、中国特色的思想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加强党史国史及相关档案编修,做好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巩固中华文明探源成果,正确反映中华民族文明史,推出一批研究成果。实施中华文化资源普查工程,构建准确权威、开放共享的中华文化资源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建设国家文献战略储备库、革命文物资源目录和大数据库。实施国家古籍保护工程,完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评定制度,加强中华文化典籍整理编纂出版工作。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藏革命文物普查建档制度。 9.贯穿国民教育始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按照一体化、分学段、有序推进的原则,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全方位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艺术体育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贯穿于启蒙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各领域。以幼儿、小学、中学教材为重点,构建中华文化课程和教材体系。编写中华文化幼儿读物,开展“少年传承中华传统美德”系列教育活动,创作系列绘本、童谣、儿歌、动画等。修订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等课程教材。推动高校开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必修课,在哲学社会科学及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中增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学科建设,重视保护和发展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绝学”、冷门学科。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建设。丰富拓展校园文化,推进戏曲、书法、高雅艺术、传统体育等进校园,实施中华经典诵读工程,开设中华文化公开课,抓好传统文化教育成果展示活动。研究制定国民语言教育大纲,开展好国民语言教育。加强面向全体教师的中华文化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师资队伍水平。 10.保护传承文化遗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抢救保护濒危文物,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加强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名人故居保护和城市特色风貌管理,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做好传统民居、历史建筑、革命文化纪念地、农业遗产、工业遗产保护工作。规划建设一批国家文化公园,成为中华文化重要标识。推进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护传承方言文化。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工作,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经典文献的保护和传播,做好少数民族经典文献和汉族经典文献互译出版工作。实施中华民族音乐传承出版工程、中国民间文学大系出版工程。推动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整理研究和保护传承。 11.滋养文艺创作。善于从中华文化资源宝库中提炼题材、获取灵感、汲取养分,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益思想、艺术价值与时代特点和要求相结合,运用丰富多样的艺术形式进行当代表达,推出一大批底蕴深厚、涵育人心的优秀文艺作品。科学编制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现实题材、爱国主义题材、青少年题材等专项创作规划,提高创作生产组织化程度,彰显中华文化的精神内涵和审美风范。加强对中华诗词、音乐舞蹈、书法绘画、曲艺杂技和历史文化纪录片、动画片、出版物等的扶持。实施戏曲振兴工程,做好戏曲“像音像”工作,挖掘整理优秀传统剧目,推进数字化保存和传播。实施网络文艺创作传播计划,推动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剧、微电影等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施中国经典民间故事动漫创作工程、中华文化电视传播工程,组织创作生产一批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具有大众亲和力的动画片、纪录片和节目栏目。大力加强文艺评论,改革完善文艺评奖,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文艺研究评论体系,倡导中华美学精神,推动美学、美德、美文相结合。 12.融入生产生活。注重实践与养成、需求与供给、形式与内容相结合,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更好更多地融入生产生活各方面。深入挖掘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提炼精选一批凸显文化特色的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纳入城镇化建设、城市规划设计,合理应用于城市雕塑、广场园林等公共空间,避免千篇一律、千城一面。挖掘整理传统建筑文化,鼓励建筑设计继承创新,推进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工作,延续城市文脉。加强“美丽乡村”文化建设,发掘和保护一批处处有历史、步步有文化的小镇和村庄。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涵养企业精神,培育现代企业文化。实施中华老字号保护发展工程,支持一批文化特色浓、品牌信誉高、有市场竞争力的中华老字号做精做强。深入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实施中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丰富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中秋、重阳等传统节日文化内涵,形成新的节日习俗。加强对传统历法、节气、生肖和饮食、医药等的研究阐释、活态利用,使其有益的文化价值深度嵌入百姓生活。实施中华节庆礼仪服装服饰计划,设计制作展现中华民族独特文化魅力的系列服装服饰。大力发展文化旅游,充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优势,规划设计推出一批专题研学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在文化旅游中感知中华文化。推动休闲生活与传统文化融合发展,培育符合现代人需求的传统休闲文化。发展传统体育,抢救濒危传统体育项目,把传统体育项目纳入全民健身工程。 1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综合运用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等各类载体,融通多媒体资源,统筹宣传、文化、文物等各方力量,创新表达方式,大力彰显中华文化魅力。实施中华文化新媒体传播工程。充分发挥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群艺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作用。编纂出版系列文化经典。加强革命文物工作,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做好革命遗址、遗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利用。推动红色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深入开展“爱我中华”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利用重大历史事件和中华历史名人纪念活动、国家公祭仪式、烈士纪念日,充分利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历史遗迹等,展示爱国主义深刻内涵,培育爱国主义精神。加强国民礼仪教育。加大对国家重要礼仪的普及教育与宣传力度,在国家重大节庆活动中体现仪式感、庄重感、荣誉感,彰显中华传统礼仪文化的时代价值,树立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的良好形象。研究提出承接传统习俗、符合现代文明要求的社会礼仪、服装服饰、文明用语规范,建立健全各类公共场所和网络公共空间的礼仪、礼节、礼貌规范,推动形成良好的言行举止和礼让宽容的社会风尚。把优秀传统文化思想理念体现在社会规范中,与制定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相结合。弘扬孝敬文化、慈善文化、诚信文化等,开展节俭养德全民行动和学雷锋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挖掘和整理家训、家书文化,用优良的家风家教培育青少年。挖掘和保护乡土文化资源,建设新乡贤文化,培育和扶持乡村文化骨干,提升乡土文化内涵,形成良性乡村文化生态,让子孙后代记得住乡愁。加强港澳台中华文化普及和交流,积极举办以中华文化为主题的青少年夏令营、冬令营以及诵读和书写中华经典等交流活动,鼓励港澳台艺术家参与国家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增强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文化认同。 14.推动中外文化交流互鉴。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创新人文交流方式,丰富文化交流内容,不断提高文化交流水平。充分运用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孔子学院,文化节展、文物展览、博览会、书展、电影节、体育活动、旅游推介和各类品牌活动,助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国际传播。支持中华医药、中华烹饪、中华武术、中华典籍、中国文物、中国园林、中国节日等中华传统文化代表性项目走出去。积极宣传推介戏曲、民乐、书法、国画等我国优秀传统文化艺术,让国外民众在审美过程中获得愉悦、感受魅力。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化交流合作。鼓励发展对外文化贸易,让更多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探索中华文化国际传播与交流新模式,综合运用大众传播、群体传播、人际传播等方式,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中华文化传播格局。推进国际汉学交流和中外智库合作,加强中国出版物国际推广与传播,扶持汉学家和海外出版机构翻译出版中国图书,通过华侨华人、文化体育名人、各方面出境人员,依托我国驻外机构、中资企业、与我友好合作机构和世界各地的中餐馆等,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阐释好中国特色、展示好中国形象。 四、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15.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切实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宏观指导,提高组织化程度,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整合各类资源,调动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协同推进、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新格局。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6.加强政策保障。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相关扶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注重政策措施的系统性协同性操作性。加大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持力度,同时统筹整合现有相关资金,支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重点项目。制定和完善惠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项目的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国家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珍贵遗产资源保护利用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相关领域和部门合作共建机制。制定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相关政策。完善相关奖励、补贴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或共建相关文化项目。建立健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制度,培养造就一批人民喜爱、有国际影响的中华文化代表人物。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激励表彰制度,对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和传播交流作出贡献、建立功勋、享有声誉的杰出海内外人士按规定授予功勋荣誉或进行表彰奖励。有关部门要研究出台入学、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倾斜政策和措施,用以倡导和鼓励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正扬善、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传统美德。 17.加强文化法治环境建设。修订文物保护法。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等相关法律,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有关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在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城乡建设、互联网、交通、旅游、语言文字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中,增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内容。加大涉及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法律法规施行力度,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行政主管部门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联动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自觉意识,形成礼敬守护和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良好法治环境。各地要根据本地传统文化传承保护的现状,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18.充分调动全社会积极性创造性。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责任。坚持全党动手、全社会参与,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农村、企业、社区、机关、学校等城乡基层。各类文化单位机构、各级文化阵地平台,都要担负起守护、传播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职责。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文化资源的开发、保护与利用,生产丰富多样、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质文化产品,扩大中高端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充分尊重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主体地位,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发挥公众人物的示范作用,发挥青少年的生力军作用,发挥先进模范的表率作用,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积极作用,发挥文化志愿者、文化辅导员、文艺骨干、文化经营者的重要作用,形成人人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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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2023-04-19
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财综〔2023〕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工作。2022年各地各部门持续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全国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规模近5000亿元,在中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了改革,各地在助力疫情防控、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也取得显著成效。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政策更加有力地服务党和国家重大战略,现就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多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提供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按照效能原则引导社会力量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多元供给,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更加有效地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一)增强就业服务扶持。加强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帮助农民工、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就业,依托用工企业、职业院校、技能学校等,持续开展岗前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 (二)提高教育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完善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机制,合理确定购买学位(服务)的学校范围、购买标准和方式,支持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完善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机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规范参与,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应急能力。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和优质服务供给能力。 (三)优化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开展养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健全基本养老和康复关爱服务体系,推进老年群体、特殊群体关爱保护和社会融入。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物质+服务”救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为社会救助家庭等提供访视照料、康复护理、送医陪护等服务。 (四)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机制。鼓励运用市场机制支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购买碳汇监测与评估、生态资源调查、生态管护、环保监测等服务,促进自然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矿山生态、海洋生态等领域保护修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五)助力乡村振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和实现方式,围绕具有较强公益性,对农民增收、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治理带动能力强的服务领域,实施重点购买帮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农技推广、农业农村人才培训、民俗文化活动等,带动乡村产业发展。支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经营增效。 (六)深化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深入推进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改革,有序扩大改革范围,增强改革激励约束,积极推进竞争择优购买服务,推动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有效增加服务数量、提升服务质效。中央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根据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业务特点、承担任务情况,继续选择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各地也要深入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引导和组织协调。 (七)探索创新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市场主体发展提供技术、人才、培训、咨询等各类专业公共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着力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严格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注重科学安排、讲求绩效、防范风险,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质量管控,提升管理水平。 (八)强化项目审核。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核,把好前端关口。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从严审核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服务项目。注重引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向工作整体成效显著、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大的领域倾斜,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九)加强绩效管理。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筑牢绩效管理理念,注重结果导向。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制度建设,规范绩效管理流程和措施,务实开展绩效评价。开展绩效管理专业培训,提升相关人员业务能力。 (十)切实防范风险。增强政府购买服务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要求。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按合同约定及时保质保量提供服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风险救济机制,妥善处理风险矛盾,对违规失信承接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惩戒,着力保障人民群众公共服务权益。 (十一) 严禁变相用工。购买主体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于此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做法,应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整改。 (十二)完善信息报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采集和报送机制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实现支出数据自动采集,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三、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组织实施 围绕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统筹协调和跟踪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推动改革工作走向深入。 (十三)抓好部署落实。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谋划和协同协作,制定改革目标、任务和举措。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直部门和地市的政策培训。中央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改革工作的指导。 (十四)增强激励约束。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考核评估机制,将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情况,作为各地各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介,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的传播优势,创新宣传形式,深入宣传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理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为推广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财 政 部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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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大报告:文化产业10大关键词、10大特征、10大趋势预测
2023-01-10
       本报告分为2022年文化产业十大关键词、2022年文化产业十大特征、2023年文化产业趋势预测三个部分,在2023年1月7-8日举行的第二十届中国文化产业新年论坛上对外发布。本报告通过文献检索、大数据分析、专家访谈和问卷调研等方式,征集了全国文化产业界知名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北京大学艺术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院长向勇为本报告负责人,北京大学艺术学院博士生郑雨琦为本报告项目统筹人,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访问学者、西安美术学院副教授朱平为本报告主要执笔人,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访问学者丁月华老师、王沧老师,北京大学艺术学院博士生张艺璇、张瑾瑜、裴慧恩、朱粲以及年度报告蓝皮书作者周城雄、陆筱璐、潘智欣、宋菲、秦晴、李典峰、黄碧玲、赵晚晴、陈泳桦、闫楚等为本报告参与人。本报告为“文化产业蓝皮书”《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2022-2023)》阶段性成果。   一、2022年文化产业十大关键词          1.元宇宙文化产业        在经过2021年元宇宙概念落地和初步普及之后,2022年成为元宇宙相关产业井喷式发展的一年。在产业建构层面,技术密集型、内容密集型企业成为元宇宙概念搭建的核心层;在市场拓展层面,大量资本相继涌入元宇宙领域,2022年该领域的投资事件层出不穷,相关的XR技术、数字人等概念日益火爆;在企业发展层面,国内多家大型文化公司都围绕元宇宙进行了深入的产业布局,包括腾讯、网易、百度、阿里巴巴、科大讯飞、中手游、芒果超媒等,都积极参与其中。为全面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正在积极筹建工业元宇宙服务平台,并拟推出首批工业文化数字藏品。2022年8月,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主办,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产业联合主办的2022全球元宇宙大会在上海举办,大会秉承“先国内、再国际”的两步走策略,汇集国内国际优势资源,共同探索元宇宙产业落地的高效路径,致力协助构建城市级、国家级、世界级元宇宙产业生态。          2.沉浸式文旅体验        随着AR、VR、全息投影、数字智能科技与文旅业结合更加深入,以及消费者对于文化旅游项目体验的品质要求明显提升,沉浸式文旅正在成为一种发展迅速的新兴业态。沉浸式文旅体验主要通过内容IP、环境渲染和场景塑造等手段,利用高科技聚集受众的审美注意力,引导其享受某种特定的艺术氛围及相关情感与高峰体验。在许多大城市中,沉浸式旅游演艺活动正成为游客的必选项目之一,此外,各种沉浸式餐厅和旅店等新型文化服务业态也在不断兴起。其独特的艺术性、高度的互动性、生动的故事性以及强烈的趣味性,无不吸引着大量游客的目光,也让沉浸式体验成为文旅产业发展的新风口。当前,国内也有许多旅游景点、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机构在尝试按照自身特点来设计个性化的沉浸式体验项目。可以说,沉浸式文旅迎合了当代消费者对于品质性、体验性消费内容的追求,并呈现出年轻化、时尚化、国际化的消费发展趋势,彰显了国内大众日益提升的对高品质文化生活的迫切需求。         3.数字赋能乡村振兴        数字乡村建设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近年来,脱贫攻坚奔小康给各乡村地区带来了历史性的变化,也为我们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推动数字化赋能经济现代化顺利展开。2022年,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等十部门印发《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协调部署八个方面的重点行动。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于11月联合启动《数字乡村建设指南2.0》修订计划,进一步完善内容、丰富案例,更好地指导各地建设数字乡村。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有助于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和信息化支撑,从而提高乡村治理效能。当前,数字技术不仅连通了物理边界,打破了城乡分界与区域壁垒,也通过移动交互、数字媒体等手段,促进了乡村产业、人才、组织等要素的有机融合发展,为乡村经济现代化提供了技术的助力。在文化领域中,数字技术还带动了乡村地区的文化与旅游产业发展,助力于区域宣传推广、文创产品开发以及农产品品牌形象塑造等多个环节。        4.数字虚拟人        在元宇宙语境下,数字虚拟人(metahuman)引擎为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提供虚拟形象生成、定制、驱动等服务,帮助企业客户打造面向未来的虚拟人应用产品和数字资产,赋能企业布局元宇宙生态。数字虚拟人又称虚拟人或数字人,它往往以虚拟偶像、虚拟主播、数字员工、虚拟学生等虚拟身份进入大众视野,使得社交、购物、娱乐等方式都被重塑,并极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互体验。从技术层面,数字虚拟人可以分为真人驱动型和智能驱动型;从应用层面,则可以分为服务型、表演型和身份型。相比于之前就存在的虚拟人物现象,2022年以来的数字虚拟人以元宇宙为背景依托,在制作水平、软硬件技术和设备等层面都得到了跨越式的升级,虚拟数字人产业也一路高歌猛进,呈现爆发式增长姿态。此外,它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除了传统的影视、传媒和游戏等领域,也在朝电商、金融、教育、医疗、文旅等场景渗透,展现出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5.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既是2022年以来中国的发展情况总结,也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所强调的未来发展方向。其基本原则包括把文化产业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结合、把推动文化产业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相结合以及把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当前,中国的文化产业正处于良好的发展时期,不仅体现在产业总量的增加上,还体现在数字化、科技化的领域的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人才队伍与学科建设不断加强,文化经营模式与业态创新不断革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与能力不断完善,各类文化资源的积极整合及以文化惠民生的目标深度落实等多个方面。文化产业的特色化、专业化、生态化、创新性为激活社会发展活力、解决区域差异、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可能。2022年底举行的第十八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尝试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重要平台和扩大文化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6.想象力消费        互联网时代的想象力消费,主要指需要接受者发挥想象力的影视作品的消费,体现了受众对于充满想象力的艺术作品的艺术欣赏和文化消费的巨大需求。想象力消费立足于中国幻想类电影的发展,通过思维创意的超验性和想象力表达,以及视听技术和文本世界的想象力奇观呈现等方式,将观众带入一种全新的消费体验模式。2022年以来想象力消费概念的兴起,体现了当前时代下中国电影工业的迅速发展,也体现了我们对于视效技术和市场现状的深思熟虑。想象力消费是互联网时代电影的艺术审美功能与文化经济功能的共同体,它在满足了追求独特性的同时也积极迎合了主流文化需求,从而达成了一种平均的大众化审美特征。在后疫情时代,想象力成为了电影产业的重要推动力和创意力,而想象力消费也将成为一种重要的文化消费和国民经济消费。      7.超级数字场景建设        持续三年的全球疫情使得网游产业步入高速发展阶段,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板块,也是中国文化走出去的新领域。电竞和云游戏等新业态的迅猛发展,催生出超级数字场景等新概念,推动产业边界不断被突破,用户体验不断被刷新,以及庞大需求不断被创造。在这个意义层面上,数字场景建设可以被类比为元宇宙中的“基建施工”。2022年,元宇宙概念的成熟与发展,为超级数字场景建设准备了必要条件。参与数字场景建设的相关公司是基本生产力,游戏引擎是增进效果和效率的工具箱,数字创意是施工的图纸,它们共同构成了数字场景建设的三大核心要素。当前,超级数字场景建设已经广泛应用到了游戏、影视、工业建筑、设计等领域中,并不断推动着各类产业的数字化转型。2022年7月,腾讯公司在游戏发布会上提及了创建超级数字场景的理念,并将之作为平台探索的新方向与核心支撑。随着软硬件的逐步完善、数字孪生和全真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国家对数字经济建设的不断扶持,在未来它有望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8.人工智能艺术        随着全息互联网建设的加速推进,智能化数字科技给予了艺术以日益丰富多元的审美呈现形式,人工智能艺术(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t)就得益于计算机视觉技术的巨大进步。人工智能艺术主要是指使用各类人工智能软件所创作的艺术品,如今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AI 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场景越来越普遍,在过去的几年中,人工智能甚至已经席卷了各个门类的艺术界。AI技术在叩响人类艺术创作大门的同时,已经开始大举进军产业界,AIGC(AI generated content)成为网络文学、音乐、美术、设计及各类视频平台的文化生产新模式,在数字滤镜、虚拟主播等细分领域日益被广泛接受。2022年以来,以AI绘画等为代表的人工智能艺术迅猛发展,并不断进入到许多商业化应用场景当中,成为广大消费者可以提升参与感与互动体验的艺术项目。虽然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对传统绘画领域所带来的冲击等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全新的技术应用已经在艺术领域日渐占据重要地位。      9.城市记忆活化传承        城市记忆活化不是一般静态的记录性保护,而是更注重在与人的互动中让城市记忆回归公共生活,使之在当代重获新生以及持续传承的生命力,做到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并举。在新时代文旅产业发展的大背景下,城市记忆活化传承能够有效唤醒城市人文记忆,提升受众参与广度,为推动中国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赋予深厚的文化底蕴、注入蓬勃的生机活力,实现可持续的长效发展。近年来,国家日益重视对中国特色城市记忆的保护工作,提倡城市工作要加强对城市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管控,留住城市独有的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护好前人留下的文化遗产。2021年,国家住建部印发《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指出要全力保留城市记忆,不能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保留既有建筑,不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保持老城格局尺度,不破坏地形地貌,延续城市特色风貌。各地相继开展以保护城市记忆和文化遗产为目的的“城市记忆保护工程”,以档案管理的方式进行城市记忆的活化传承。      10.冰雪产业         2022年2月,中国北京举办了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这是中国举办的首届冬奥会,也让北京成为了世界上首座同时举办过冬夏两季奥运会的“双奥之城”。冬奥会的成功举办,将冰雪产业带入了中国大众的视野,让越来越多的中国人热情参与到与之相关的体育运动与文娱项目中。2022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等八部门共同印发《户外运动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致力于带动包括冰雪运动在内的户外运动消费增长,并吸引了更多专家学者、企业与消费者关注国内的冰雪产业。同期,“2023中国北方冰雪旅游海外推广季、国际冰雪经济合作论坛”在哈尔滨启动,为全力构建冰雪旅游高质量发展格局提供助理。除了占比较高的北方冰雪经济相关企业外,南方地区包括广东、江苏、四川、浙江等地的冰雪经济相关企业也发展迅速。包括冰雪运动、冰雪文旅等在内的丰富多元的冰雪产业,正在日益成为一个个全新的大众体育休闲文化消费热点。           二、2022年文化产业十大特征         1.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与探索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增强文化自信”,强调“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为打造国家文化公园这张世界级金名片提供了行动指南。当前,大部分国家层面的文化公园建设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已陆续发布。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长江等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代表性案例,不仅体现出新时代区域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也为讲好中国故事提供了体系性文本,为文化强国建设提供了思想性源泉,同时对以文化遗产引领地区发展进行了有益探索。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既高度契合我国悠久的历史传统与资源禀赋,有利于发挥中国在全球体系中的文化比较优势,也能够形成集文化保护、文化开发、文化生产、文化消费于一体的多功能复合空间,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文化生活的需求。后续的创意规划与设计,应在已拥有大量单项工程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与当地遗产保护利用需求相协调的产业集聚区,推进相关主题的文化产品创新,促进城市和地区间交流合作进一步深化,努力实现国家文化公园内的核心遗产与其他文化资源的整合,积极打造中华文明的标志体系,为践行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强国之路和走向文化新辉煌贡献智慧和力量。       2.推进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        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指出,“十四五”阶段末期将基本建成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立体覆盖的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到2035年,建成物理分布、逻辑关联、快速链接、高效搜索、全面共享、重点集成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实现中华文化的全景呈现和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的全民共享。《意见》提出关联形成中华文化数据库、夯实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搭建文化数据服务平台、促进文化机构数字化转型升级、发展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水平、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构建文化数字化治理体系等八项重点任务;以及加强文化数据安全保障、加强文化数字化全链条监管、建立文化数字化标准体系、健全文化资源数据分享动力机制、调整优化政府投入、提升科技支撑水平、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激活智力智库资源等八项保障措施。这是国家积极应对互联网迅猛发展给国家文化建设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文化自信自强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3.中华数字文化遗产平台建设       文化遗产是国家文化建设的一张重要的金名片,如何通过创新思维和高科技手段让它活起来、火起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时代重大文化命题。《“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部署建设国家文物资源大数据库、构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文物科技创新体系等重点任务,大力推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虽然在国家层面已经做出顶层设计和宏观规划,但相应的精准落实任务依然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强化。让中华文物和遗产真正活起来,需要多元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并借鉴不同领域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的有益经验。积极打造中华数字文化遗产平台,可以通过跨平台的联动效应,持续和深度参与传统文化的再媒介化与智能化传播,使其成为数字文化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文化遗产平台不仅能够扩展用户接受文化信息的方式,提高其参与性和愉悦性,更因其方便快捷的接入方式,可以充分发挥社会教育职能,促进文化资源的开放共享。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牵头组织的中华美学基因库建设,是从美学和艺术学视角打造中华文明数字编年史的重要实践,尝试通过全方位的审美记忆建构与高科技图文保存,有效提升中华文化的整体影响力和国家文化软实力。        4.艺术创意与人工智能的交互        今天,人工智能不仅成为引领新时代科技进步的主流力量,也广泛渗透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层面,越来越多的艺术家、设计师和跨学科创意团队利用人工智能促进艺术生产与传播的创新发展,它首先体现在思维模式和方法的变革上,尤其是系统思维、大数据思维、服务设计思维等不断优化基于大数据驱动的设计方法,帮助艺术家获得各种高质量运行的解决方案;其次,它体现在人工智能凭借图像识别和生成领域的优势,正在越来越多地介入艺术设计领域,包括图像风格化处理和艺术风格自动生成;最后,它体现在人机协同和辅助艺术与设计方面。艺术家与人工智能的协同合作,不仅可以提升工作效率,还能够创造出更多元、更新颖的艺术创意方案。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及其与艺术创意的交互,不仅为艺术与设计带来无限可能,也能够让更多的个体参与到艺术设计工作中来,不断降低以往阻滞创意应用的技术门槛,使得人人都是艺术家的理想愿景正在不断趋近大众。当然,由于艺术创意还包括感受力、想象力、创造力与共情能力等复杂的人类智力,未来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应用还有许多亟待完善和提升的功能领域。        5.高质量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这是我们党为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广大文化艺术工作者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政治站位,为中国国际传播能力的整体质量提升作出积极贡献。尤其要把主动服务国家的国际传播工作大局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积极运用各种艺术手段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华文化。在当今世界遭遇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百年未遇的全球疫情大背景下,国际政治、社会与安全风险复杂交织,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我们开展国际传播工作都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领航,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加强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在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和中国共青团创建百年的大背景下,广大青年既是追梦者,也是圆梦人,我们要善用、巧用各种艺术手段,努力向世界生动讲述追梦、圆梦过程中的中国故事,更好地凝聚世界人心,推动创建未来理想社会的思想共识。        6.数字虚拟人产业的快速发展        在元宇宙概念及其相关研究的有力带动下,数字虚拟人市场迅速升温。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中国AI数字人市场现状与机会分析(2022)》报告显示,中国数字虚拟人市场规模呈现高速增长趋势,预计到2026年将达到102.4亿元。用户主导内容创作的大环境,使得虚拟偶像的粉丝群体和消费市场正在日益扩大。数字虚拟人的应用场景从一般性的娱乐偶像、商业代言人扩展到在企业数字化转型、体育文娱休闲、文化金融电商等不少垂直领域的应用场景。数字虚拟人的使用也从服务行业延伸到更多的生产生活领域,极大地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随着数字虚拟人的技术成本逐渐降低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日趋完善,它将在更多的领域和部门发挥自己的巨大功用。而随着数字虚拟人产业链的不断成熟,已经形成由上游的制作和渲染工具,中游的虚拟人驱动及运营,下游的场景应用等共同组成较为完整的数字虚拟人产业链生态图谱。产业链的系统化催生了大量低成本的数字虚拟人应用软件纷纷涌现, 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大规模商业推广的条件基本具备,未来数字虚拟人将越来越多地进入各类产业,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加智能化、更具沉浸感的消费体验场景。        7.社交媒体赋能艺术品大众传播        随着人类社会大规模进入信息互联时代,智能化网络技术日益广泛地应用于各个领域和部门,使得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发生巨大变化。互联网社交媒体成为社会主流媒体并且渗透到了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类艺术信息和观念以非常快速和便捷的方式不断介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并持续地拓展着社会大众的审美视野,越来越多的艺术家开始借助互联网社交媒体进行全新的内容表达与艺术表现。当代艺术家运营着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通过网络交流平台即时分享自己的作品及其承载的思想。画廊和美术馆使用社交媒体作为市场工具,艺术爱好者和收藏家通过社交媒体来寻找艺术作品。运用数字技术手段构建各类虚拟展示空间,打破了展陈条件和场地限制以及信息单向传递的局限,大大提升了艺术资源的开放性与共享水平,同时聚合拍卖行、画廊、策展人、批评家、画家、消费者的艺术品电商场景,使得大量风格各异的艺术家及其作品可以被同时呈现,线上展示、拍卖和购藏已经成为艺术消费的新趋势。疫情期间实体艺术机构所遭遇的交易困境,也极大地促进了互联网社交媒体对当代艺术发展的影响力程度的显著提升。        8.城乡融合发展中的艺术纽带凸显       习近平总书记在清华大学考察时指出,要发挥美术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更多美术元素、艺术元素应用到城乡规划建设中,增强城乡审美韵味、文化品位,把美术成果更好服务于人民群众的高品质生活需求。而其中的关键在于要营造高品质的城乡人居环境,既要展示自然之美,也要呈现人文之韵。我们要让艺术手段成为激活城乡建设的“新引擎”,比如大力发展手伴类、国潮类、文玩类工艺美术产业,打造创意设计与研发基地、特色文创产品加工制造区等,同时借助艺术培育城乡建设的“内动力”,建设依托山水林田湖等生态文明环境的研学基地与创意农业体验园,以艺术家工作室等文创空间为载体,创新人才和智力资源引进方式,促进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打造城乡衔接、人文荟萃的艺术高地。不仅用艺术手段改造和重塑城镇文脉,深度开掘乡村文化资源,统筹协调城乡风貌营造,形成集展示、观光、体验、研学于一体的新型文化旅游业态;也要用艺术手段促进城乡联动,加强乡村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推进乡村文艺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以创意设计思维构建自然生态与人文景观协调统一的城乡空间秩序,更好地凸显新时代城乡融合发展中艺术的纽带作用。        9.打造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        近年来,国内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建设热潮,不仅助力中国文化旅游产业的持续高质量发展,还为广大游客提供了更加丰富多元的夜间文旅消费体验,有效地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截至2022年底,国家文旅部已经公布了两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共计243个。随着后疫情时代的来临,全国各地要统筹推动文旅消费集聚区建设,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在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不断丰富地区文化和旅游业态,优化文旅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的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大众对高品质文化生活的迫切需求。各地要结合自己的文旅优势,凝聚显著特色、狠抓品牌效益,以旅游景区、特色街区、商业综合体等为主要载体,进一步突出创意文旅IP与流量思维,以活化城镇与乡村文化为出发点,深度开掘地方性传统夜生活文化元素,将具有当地特色的现代艺术创作更多地融入夜间文化旅游场景中,形成在地化风格鲜明的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并且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策划夜间文旅消费品牌活动,形成夜间文旅消费网红打卡标志,营造夜间文旅消费放心品牌,推动中国特色的夜间文旅消费扩容提质,助力文化产业提档升级。      10.强化新型公共空间文化建设      《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明确布局优化和空间提升的要求,鼓励将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以创意设计形式打造一批“小而美”的新型公共文化业态,满足人民群众对提升生活品质的迫切需求。全国各地纷纷将打造公共文化空间纳入城市品牌建设工程,进一步优化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使更的多公共空间建设融入文化元素、增添休闲功能,形成社区文化馆、图书馆、流动美术馆、非遗传习所、市民大讲堂、文娱空间、博物馆、休闲体育场所、康养机构等特色产品体系,激发城市公共空间文化活力,并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化、运营社会化、监管网格化、参与多元化,不断丰富文化供给,拓展服务功能,创新运营管理,形成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相匹配,与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相适应,与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公共空间文化建设新格局。   三、2023年文化产业趋势预测          1.文化产业数字化进入新阶段,催生新的发展契机        近年来,随着5G、8K、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发展,文化消费新场景不断解锁,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尤其是2020年以后数字文化资源规模化、集成化进程明显提速,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动力非常强劲。中国文化产业的基本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已经步入以数字文化产业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从2020年国家文旅部发布《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到2021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将“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写入“十四五规划”,再到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数字文化产业的重要性正在不断凸显,其发展速度也在日益加快。未来数字文化产业将使得更多的生产要素同时聚合发挥作用,通过各种极富创意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行动,不仅可以开拓出全新的领域,也能够对传统空间进行改造重塑,进一步提升既有文化资源的开发水平,使之发挥出前所未有的产业效能。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将紧密围绕“交互融合”与“虚拟现实”展开,通过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的双向交融,全面加强文化创意IP产业链的开发,有效提升优质数字文化产品供给量,有力地促进中国数字文化消费领域的转型升级。        2.以元宇宙为核心的虚拟化、智能化发展成为主流        互联网社交媒体使得人类的交流日益数字化,而随着各类高敏传感器的使用,人的身体和感官更被高度媒介化和无限延伸,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的互动也开始大规模进入虚拟场景,人机共生的愿景正在不断走近我们。2022年全年,国内有包括10个省级行政区在内的30个以上的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发布元宇宙领域的支持性政策或征求意见稿。这也预示着未来社会的虚拟化趋势将会大大加速,并且为个体的想象力、创造力发挥提供更多的施展机会和场域。信息数字化和设备智能化,以及各种XR扩展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人类可以在日益丰富多元的流动性空间中实现超真实的虚拟生存。过去的十年,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5G、边缘计算等新科技,在人类社会的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未来更将呈现智能化、虚拟化、普泛化的特点,在全面的数字连接、数字运行、数字创造、数字管理过程中实现“数据即资产”、“数据即产品”的文化生产目标,充分激发数据要素价值,全面赋能数字中国建设。以元宇宙为核心的虚拟化、智能化技术和设备,将使人类与机器形成和谐共生关系,在更大程度上全面提升人们的生活品质。        3.中华文化国际传播力、影响力、竞争力持续提升        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瞬息万变,可以说世界之变、历史之变、时代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和研究布局,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战略传播体系,着力提高国际传播影响力、中华文化感召力、中国形象亲和力、中国话语说服力、国际舆论引导力。2022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白皮书指出,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推进,互联网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发展好、运用好、治理好互联网,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类,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今天,文明冲突、文明隔阂、文明跨越的现象和趋势不减反增,中国文化国际传播的规模广度、影响效度、竞争力度,在全球文化传媒市场上的话语权仍然有待大幅提升。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深化文明交流互鉴,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其中,创造力是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的内核,认同感是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的重点,凝聚力是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的关键。作为文化艺术工作者,我们要立足本职岗位,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真正担当实干,利用好各种渠道和手段,生动展示中华文化的独特魅力,助力中华文化国际传播力、影响力、竞争力的持续提升。        4.后疫情时代的文化产业复苏加快,焕发新的活力         受2020年初开始的疫情影响,全球和国内旅游文娱等聚集性文化消费当时几乎以“归零”的代价按下了传播暂停键。而在过去三年防控政策成果的基础上,2022年末中国防疫政策因时因势做出重大调整,2023年新年伊始开启全面走向后疫情时代的序幕,各地的文化产业也将随之进入稳步复苏与快速增长的阶段。在既往严峻的防疫形势下一度被压抑的文旅消费欲望,重新释放出巨大的产业动能,各大文化机构、旅游景区、商业综合体纷纷推出各类创意活动、艺术产品、文旅项目来吸引受众。疫情期间的文娱活动虽然受到严重影响,但也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文旅产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各种基于新兴技术的新型业态,快速迎合了消费者需求和未来文旅产业发展大方向。随着文化数字化从建设工程上升为国家战略,数字文创作为跨界合作与产业链整合的增值主体,在社交和娱乐方面为用户带来全新的场景体验。我们应当积极抢抓后疫情时代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加大对各类文化企业的扶持力度,大力支持文化新业态的良性发展,全力打造区域特色明显的文化IP,加快原有产业模式的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中国文化产业的品牌价值和商业价值,使之焕发出崭新的生机与活力。        5.文化产业转型升级,进入高质量发展时期        202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文化是重要支点,必须进一步发展壮大文化产业,强化文化赋能,充分发挥文化在激活发展动能、提升发展品质、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中的作用。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当代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有效赋能各种产业,以文化创意、科技创新、产业融合催生新发展动能。文化产业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与高渗透性,溢出效应很强,能够与各类产业进行深度融合,全面赋能产业升级发展。随着全球进入后疫情时代,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以及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从高速增长阶段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重要手段,能够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体现出强大的新发展动能。在中国经济社会的重大转型时期,需要各类高质量的文化产品对人们的精神世界加以积极引导和激励,有效提升文化自信自强的精神力量,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为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6.文化产业继续助力乡村振兴蓬勃发展        文化产业既可以有效整合乡村文化资源,实现由特色资源向优势产业的创造性转化,也可以通过合理引入新兴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乡村文化的创新发展和有机更新,因此我们要积极倡导将文化产业发展特点与乡村文化资源禀赋相融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启动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充分展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赋能乡村振兴成果。2022年12月第十八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上,国家文旅部首次设置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展区,许多企业家、创业者、艺术家、文化工作者试图通过文化产业推动乡村振兴,推动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国家层面初步布局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八大重点领域即创意设计、演出产业、音乐产业、美术产业、手工艺、数字文化、文旅融合和节庆会展等其他文化产业形态。各地还在探索建设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人才库,通过文化产业特派员制度引导城市资源与乡村需求进行有效对接,基于乡土文化资源特点提出针对性强、特色鲜明的乡村产业振兴方案,并将其融入镇乡整体规划方案。使乡村真正发展成为荟萃乡土人文底蕴、集聚特色文化产业、焕发绿色生态文明风尚的理想居所。        7.文化创意产业跨界融合发展        文化创意产业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以创造力为核心的新兴文化产业,它尤其强调主体文化或文化因素通过技术、创意和产业化的方式进行开发和营销的行业,其主要特征是知识集聚性、业态交互性、跨域联动性、价值增殖性。近年来,为了使文化消费适应当下市场变化和贴近民众生活,以文创赋能各类产业的多元快速发展,不仅有效提高了当代大众的文化自信,也极大丰富着文创产品的数量和产业内容,跨界融合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基本实现了文创产品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双重提升目标。2022年12月,第五届全球文化创意产业合作与发展国际会议在上海举行,尝试搭建基于交叉学科的跨界对话与交流平台,探索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价值本体、技术伦理以及复合创新教育方面的新问题、新挑战、新机遇,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式现代化以及新文科建设需求的新文创人才培养,努力促进文创产业教育的繁荣发展。随着碳中和、碳达峰等生态与科技主题的深入人心,相关的社会生产生活需求也日益增多,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而跨界融合将是新文创产业发展的关键。融合作为文化产业未来发展的大趋势,不仅指各类文化创意产业之间的融合,更需要各种高稀缺性、高附加值的跨界融合,比如作为文化与科技融合的经典艺术形态,数字艺术的兴起为破解后疫情时代文旅营销等方面的痛点和难点问题提供了有效方案,文化旅游与艺术科技的快速融合态势,也使之成为中国文化产业创新的重要引擎之一。       8.艺术与科技深度融合,催生新应用出现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长沙考察时就指出:“文化和科技融合,既催生了新的文化业态、延伸了文化产业链,又集聚了大量创新人才,是朝阳产业,大有前途。” 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考察时讲话又提出“美术、艺术、科学、技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要发挥美术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美术成果更好服务于人民群众的高品质生活需求”。随着后疫情时代的来临,中国文化产业必须积极抢抓新机遇,在艺术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层面上大力实施数字文化强国战略,推进数字文化产业的全面深入建设。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数字建模、人工智能以及激光技术、纳米技术、生物技术、航空技术、新能源技术等先进技术的发展,各种智慧场景的创新设计成为推动社会进步与经济增长的新力量,除了传统的动漫游戏、电子竞技、网络演播、线上展示、3D打印、手机出版,更先进的数字孪生、算法赋能、沉浸体验、材料革命、智能物联、虚拟景观等基于数字技术的新兴文化业态,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动能与新的经济增长点,数字技术深度介入艺术生产所形成的艺术3.0生态系统,将极大地助力中国经济社会未来的高质量发展。       9.文旅消费复苏并走向品牌化、圈层化        随着文化消费升级和文旅融合深入,传统旅游业与文化、教育、科技等业态的跨界融合,让场景式文旅消费的潜力逐步得到释放。2022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强调顺应消费升级趋势,提升传统消费,培育新型消费,扩大服务消费,适当增加公共消费,着力满足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消费需求。要积极发展服务消费,要扩大文化和旅游消费。各种“文旅+”的跨界探索推动着文旅新业态、新模式的兴起,比如酒店+博物馆、民宿+休闲、餐饮+文创、艺术+科技、文娱+教育等。此外,智慧旅游和线上消费的融合也在为文旅消费创造全新的空间,比如陕西延安梁家河村、广西桂林阳朔鸡窝渡村、江苏苏州树山村、四川宣汉白马花田等地,通过加强乡村旅游产品的创意设计,打造特色民宿品牌,开拓出各类乡村书店、美术馆、餐厅、咖啡馆、生态农场、艺创小镇等全新文娱业态,以卓有成效的城乡连接行动,带动乡村特色文化旅游的品牌化、圈层化发展,充分发挥出中国文旅产业的多重功能价值,有力地助推新时代文旅消费行业的繁荣发展。     10.挖掘传统文化基因,加快遗产数字化建设         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利用文化领域已建或在建数字化工程和数据库所形成的成果,关联形成中华文化数据库。党的二十大报告更进一步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2022年6月11日第17个“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推出的“云游长城”小程序,是世界上首次通过数字技术实现最大规模人类文化遗产高精度、交互式数字还原,腾讯团队更是第一次将云游戏技术应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数字化作为唤醒和激活传统文化的重要路径,能够为文化遗产的活化创新提供新动能。随着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发扬带来新机遇。文化遗产作为不可再生资源,以往限于技术条件保护留存比较困难,而数字化手段能够有效打破困局,便于永久保存和活态传承,比如故宫博物院藏品总目数据库、数字敦煌资源库等。数字化叙事方法的使用,也能够更好地传递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理念和人文精神,如《国家宝藏》节目采用全息影像等手段形象讲述国宝背后的历史故事,河南卫视运用数字科技让观众通过全新的艺术形式感受传统节日文化魅力。数字技术加持可以突破时空条件限制,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智能化共享。推动民族文化基因与数字信息技术的融合创新发展,能够最大程度地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当今社会相协调,让传统文化在新时代焕发新生机、呈现新风貌,助力我们创造社会主义文化的新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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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2022-0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    第六条 申报和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七)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第八条 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第九条 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本省(区、市)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工作应广泛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当地民众意见,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    第十一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    (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地区,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组应当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第十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专门性规划和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验收申请;文化和旅游部根据申请组织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第十九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    第二十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组织或委托开展与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    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奖励,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支持从业者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技艺。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建设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根据传习需要设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或传习点。鼓励将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元素或符号运用在当地城乡规划和设施建设中。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整合多方资源,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在保护区内的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课程,在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开设选修课,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挖掘区域内传统工艺项目资源,培养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动传统工艺振兴;组织开展区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传统工艺相关技能培训,带动就业,精准助力区域内贫困群众脱贫增收。    第二十九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第三十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深入挖掘、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委托相关高等院校或机构,培养一批文化生态保护专业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态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省市级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并作为重要评估指标。文化和旅游部通过中央财政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予以补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每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不定期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五年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对建设成绩突出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和旅游部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文化和旅游部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已公布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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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2022-0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公布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应当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八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第十九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列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明确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每年向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传习计划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文化和旅游部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文化和旅游部。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文化部2008年5月14日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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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2-0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公布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第二款修改为“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二、将第七条第二项“环境噪声”修改为“噪声污染防治”。   三、将第九条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身份证明”修改为“有效身份证件”;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是本场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   九、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十、将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中的“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十一、将第十七条中的“工商营业执照”修改为“营业执照”;将第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   第九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前,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咨询申请,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是本场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娱乐场所第一责任人和内容管理专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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