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提出推动旅游商品提质升级
2021-09-02
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其中提出,要增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主体活力,推动旅游商品提质升级。 《措施》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旅游商品创意提升行动,依托文化,提升品质,引导消费。推动将旅游商品质量保障、文化特色等要求纳入高等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评定标准内容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遴选条件。深入推进“创意进景区”“创意下乡”工作,以创意设计提升旅游商品价值。鼓励开展品牌化经营,培育一批品质过硬、设计精良、市场认可的旅游商品自主品牌,加强金融、人才、宣传等政策扶持。组织开展全国文化和旅游创意产品推进活动,集中展示、宣传推介优秀旅游商品和品牌,对接市场需求,促进旅游消费提质升级。 《措施》还提出,要加强市场主体培育扶持。建立完善全国文化和旅游创意产品开发信息名录,为创意设计机构、制造类企业、金融投资机构、渠道平台类企业等畅通信息渠道,培育一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示范单位。鼓励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科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艺术院团及其他文化文物单位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措施》还对相关工作中健全收入分配机制、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提升知识产权评估管理水平提出具体要求。(记者李志刚 见习记者赵腾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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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提出推动旅游商品提质升级
2021-09-02
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其中提出,要增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主体活力,推动旅游商品提质升级。 《措施》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旅游商品创意提升行动,依托文化,提升品质,引导消费。推动将旅游商品质量保障、文化特色等要求纳入高等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评定标准内容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遴选条件。深入推进“创意进景区”“创意下乡”工作,以创意设计提升旅游商品价值。鼓励开展品牌化经营,培育一批品质过硬、设计精良、市场认可的旅游商品自主品牌,加强金融、人才、宣传等政策扶持。组织开展全国文化和旅游创意产品推进活动,集中展示、宣传推介优秀旅游商品和品牌,对接市场需求,促进旅游消费提质升级。 《措施》还提出,要加强市场主体培育扶持。建立完善全国文化和旅游创意产品开发信息名录,为创意设计机构、制造类企业、金融投资机构、渠道平台类企业等畅通信息渠道,培育一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示范单位。鼓励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科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艺术院团及其他文化文物单位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措施》还对相关工作中健全收入分配机制、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提升知识产权评估管理水平提出具体要求。(记者李志刚 见习记者赵腾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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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09-01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8年8月17日 赣发〔2018〕23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十四届省委六次全会的决策部署,现就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继承与创新、改革与发展、事业与产业的关系,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红色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文化与经济、科技、旅游、金融、体育等融合发展,不断提升文化的创造力传播力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努力开创江西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新局面,为从更高层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发展目标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文化发展保障体系建设。到2020年,文化强省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文艺精品创作能力进一步增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稳步提高,文化产业成为支柱性产业,红色文化、绿色文化、古色文化等江西文化标识更加鲜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到2025年,文化综合实力全面提升,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文艺精品不断涌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文化产业成为重要支柱性产业,文化创新创造活力迸发,建设成为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文化强省。 ——先进文化引领力显著增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进一步巩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聚作用更加凸显,主流思想舆论更加壮大,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等红色基因更好传承与弘扬,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显著提升。 ——文艺精品创作力显著增强。文艺创作和评价激励机制不断健全,各艺术门类创作更加活跃,部分艺术门类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一批具有江西特色的文艺产品和文化活动成为全国乃至世界知名品牌。 ——文化服务供给力显著增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文化设施布局合理,文化产品服务供给能力全面提升,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多彩,人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显著增强。 ——文化产业竞争力显著增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基本形成,文化市场运行管理机制更加完善,文化消费较快增长,文化企业实力发展壮大,一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有效实施,一批集聚功能和辐射作用明显的文化产业园区基本建成,内容主导型、科技融合型、创新驱动型文化产业蓬勃发展。 ——人才队伍支撑力显著增强。文化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不断完善,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基层人才队伍更加壮大,各类人才作用充分发挥,造就一批文化领域拔尖和领军人才,形成一支德才兼备、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文化赣军”。 ——江西文化影响力显著增强。文化资源得到充分挖掘、保护和利用,传统文化传承创新高地初步建成,文化生产力进一步解放,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高,江西文化在海内外的知名度美誉度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筑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1.持续深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宣传研究。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抓好干部理论学习培训。加强理论宣传阐释,组织编写通俗理论读物,创新学习宣传方式,注重实效办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实现全省全覆盖,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组织实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工程、江西省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理论研究工程和社科理论创新工程,在全省各县(市、区)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加强高校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色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深化对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的研究阐释。打造一批立足江西实际的重点学科,建设一批具有江西特色的重点研究基地,不断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和创新。建设一批新型高端智库。 2.加快现代传播体系建设。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大力推进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实现全省全覆盖。支持省主要新闻媒体推进自主、安全的媒体云建设,探索建立与市县媒体融合的技术合作共享机制。推动江西报业传媒集团、江西广电传媒集团实施全媒体化、数字化转型升级战略,努力建设成为新型主流传媒集团。加强中国江西网、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等省内重点新闻网站建设,推动省市打造移动传播新平台。加快推动广播电视网由单一的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网络向与互联网和物联网相融合的下一代网络转型升级。支持广电网络广泛参与“数字江西”“智慧江西”建设。 3.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考核督查等机制。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加强哲学社会科学论坛、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阵地管理。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持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上传播。依法加强网络管理,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加强文化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能力建设。实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努力开创新时代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 (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大力传承红色基因。加强对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等研究阐释,整理保护革命文献、遗迹、实物、故事、口述史料等,围绕八一南昌起义、秋收起义、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创建、中央苏区斗争等,推出一批红色文化研究成果,诠释江西红色文化的丰富内涵。加强红色资源统筹规划,策划推出一批重大影视、动漫作品和主题展览。积极配合国家长征文化公园建设试点。加强革命历史遗址和革命文物普查、申报、保护利用,总结推广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经验,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革命文物保护传承示范基地。实施红色经典出版文化工程,系统整理发生在红土地上的革命先烈事迹。持续深入开展诵读红色家书和宣介红色经典故事活动。 5.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诚信行业、诚信单位、诚信示范街区、诚信经营示范店、诚信网店等主题实践活动,定期发布“诚信红黑榜”并与信用江西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互联互通,办好“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广泛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探索建立完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校园。 6.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深入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到2025年,全省一半以上设区市创评为全国文明城市,其余设区市创评为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深入开展“推动移风易俗,促进乡风文明”行动,组织开展“文明生态村”帮建、“星级文明信用户”创评活动,让乡风民风美起来。依托村史馆挖掘汲取江西优秀传统家规家训精华,深入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崇尚廉洁的社会氛围。 7.选树一批先进典型。实施时代新人培育工程,在党员干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青少年学生、军人等各个群体中培养推出一批新时代的先锋模范。组织道德模范和“中国好人”“最美人物”“新时代好少年”等推荐评选评议活动,推出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典型。定期发布“江西好人”榜,完善江西网上好人馆建设,深入开展“好人帮好人”系列爱心公益活动,营造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的社会氛围。推动各地建立完善道德模范、最美人物等关爱帮扶机制,加强江西省关爱好人基金管理使用。 (三)推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 8.深化江西历史文化研究。开展江西历史文化专题研究,深入推进陶瓷文化、书院文化、稻作文化、戏曲文化、中医药文化、阳明文化等具有区域特色历史文化的研究阐释,加强对临川文化、庐陵文化、客家文化等地域文化的梳理研究。加强江西历史文献整理,推进《江右文库》《赣鄱文化研究丛书》《江西非遗大典》等编纂出版,建立江西历史文化资源大数据库。加强对江西历史名人的宣传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和纪念活动。 9.加强文物资源保护利用。支持景德镇创建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努力把景德镇建设成为国家陶瓷文化保护传承基地、国家陶瓷产业创新发展基地、世界陶瓷人才集聚高地、世界著名陶瓷文化旅游目的地、国际陶瓷博览交易中心、国际陶瓷文化交流合作中心。加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工业遗址等珍贵遗产资源保护,提升保护利用水平。推进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景德镇御窑厂遗址等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推动列入国家大遗址名单的遗址博物馆建设,构建具有江西特色的考古遗址公园体系和遗址博物馆群。拓展大遗址保护利用内涵和外延,推动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公园打造汉文化传承展示区,抓好樟树吴城遗址(含筑卫城遗址)、瑞昌铜岭铜矿遗址、新干大洋洲牛头城遗址、鹰潭龙虎山大上清宫遗址、泰和槎滩陂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等保护利用。启动“拯救老屋行动”,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推进景德镇御窑厂遗址、万里茶道(江西段)等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10.推进非遗和古籍保护传承。推进婺源徽州文化、赣南客家文化、吉安庐陵文化等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和非遗记录工程、江西老字号保护传承工程,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非遗小镇、非遗旅游景区,推动非遗与旅游、乡村振兴等融合发展,让文化遗产活起来。推进古籍保护计划,建设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古籍修复保护利用中心。 11.宣传普及优秀传统文化。深入实施国家“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鼓励媒体打造弘扬江西传统文化的名牌栏目、节目,加强优秀传统文化的新媒体传播。编辑优秀乡土教材、干部读本,把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学生课堂教学和各级干部培训内容。充分利用各类文化阵地和场所,组织开展各类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多渠道传播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地域文化,开展具有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的民俗文化活动。 (四)推动江西文艺繁荣发展 12.实施文艺精品创作计划。聚焦“中国梦”时代主题,以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为引领,组织创作一批文学、影视、戏剧、音乐、美术等精品。加强文艺创作规划引导,建立精品创作专家咨询制度,建立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项目库,推动革命历史题材、现实题材、江西地域题材创作,加大对文学创作、编剧、作曲等原创基础性环节的扶持力度,提升文艺原创力。突出陶瓷文化、红色文化、客家文化等主题,重点打造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演艺项目。建立高雅艺术、优秀影视作品、民族民间优秀文化、优秀戏曲进校园常态化机制。实施地方戏曲振兴工程,提升戏曲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推动文艺与互联网融合,促进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网络影视、网络美术等优秀作品创作。深入开展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建设一批文艺创作采风基地和文化大家工作室。创新服务理念,引导市县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基层骨干文艺院团。 13.丰富现代文艺传播渠道。分类整合全省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资源,支持组建剧场院线、电影院线、演艺联盟、展览联盟,探索通过政府购买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文化服务。发挥主流媒体的主阵地作用,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设文艺专栏、文艺频道,促进优秀作品多渠道传播、多平台展示、多终端推送,让新时代文艺走进百姓、引领生活。 14.打造文艺创作展演平台。定期举办国际、国内戏剧展演交流活动,做大做强汤显祖戏曲品牌,推动抚州“中国戏曲之都”建设及赣南和赣西采茶戏、赣东北赣剧等地方戏曲振兴发展。办好江西艺术节、江西青年戏曲演员大赛、谷雨诗会等重大文艺展演活动,举办书法、美术、摄影等展览活动,搭建传统艺术、民间艺术交流平台。 15.创新文艺创作评价激励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多方参与的运作模式,形成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文艺创作管理机制。把价值取向、艺术水准、受众反应、社会影响作为主要指标,建立文艺作品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完善文学艺术评奖制度。加强文艺理论和评论队伍建设,拓展文艺评论阵地,强化网络文艺评论,建设“中国文艺评论(江西)基地”。 (五)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16.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推动文化设施按人口密度、结构、需求均衡布局,科学规划项目建设,逐步形成主城区和中心镇15分钟、一般村镇20分钟的“公共文化服务圈”。推进省文化中心建设成为文化新地标。推进省赣剧传承保护展示中心、海昏侯博物馆、御窑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强市县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实现市有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四馆,县有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三馆,推动有条件的市县建设非遗馆(厅)。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专题博物馆、美术馆。到2020年,实现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建成符合标准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鼓励公共文化机构在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分支机构、服务网点。 17.提升文化惠民效能。推进国家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建设“江西文化云”,推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提档升级。全面推进县级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把优质公共文化服务向基层延伸。推进24小时自助城市书屋、地铁和大型服务区书吧、社区书吧、校园书吧及社区阅报栏、电子阅报屏建设,广泛开展“书香赣鄱”全民阅读活动。扎实推进群众文化活动村(社区)全覆盖,实现数字广播电视户户通和应急广播村村通。组织“红色文艺轻骑兵”小分队,深入基层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18.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加快整合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公共文化资源,推动组建全省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联盟,开展公共文化巡展巡讲巡演服务。加强基层文化阵地融合建设,提高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率。探索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鼓励引导国有文化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投资建设、提升改造、运营管理。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的群众文化需求征集、供给目录发布和服务反馈评价机制。 (六)推动江西文化“走出去” 19.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制定实施江西“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行动计划,举办“一带一路”江西文化国际巡展、特色文化交流展等品牌文化交流活动,积极参与国家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加快省部共建葡萄牙里斯本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突出抓好陶瓷文化、戏曲文化、中医药文化、客家文化等江西特色文化项目,赴国(境)外交流展示。大力支持民间文化交流活动,培育和扶持与国际接轨、具备国际市场运作能力的文化中介机构,加强与国际艺术机构的专业交流。 20.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加大对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和贸易基地的扶持力度,建立江西省重点文化出口企业、项目名录和产品数据库。推动江西优秀文学作品、图书、影视产品等走出去。优化走出去文化产品结构,推动体现江西文化特色的陶瓷、工艺美术、动漫、文创、舞台艺术等产品走向世界。扶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积极拓展国际文化市场。支持文化企业参加重要国际性文化节展。 (七)实现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21.壮大文化市场主体。深化江西出版集团、江西报业传媒集团、江西广电传媒集团、江西文化演艺发展集团等国有大型文化企业的公司制改革,规范公司治理,促进转型发展。稳妥推进符合政策条件的国有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开展股权激励和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试点。大力引进扶持培育民营骨干文化企业。重点支持“专、精、特、新”文化创意企业,孵化一批小微文化企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实施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争取3-5家文化企业上市。 22.打造数字文化产业高地。实施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综合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和优化结构,重点打造南昌世界VR产业基地,支持上饶数字文化产业基地建设,培育数字文化产业集群。支持引导文化传媒企业实施数字优先转型升级战略,建设综合性数字出版产业基地,打造国家级出版融合发展重点实验室。吸引有实力的动漫、游戏、电子竞技及其衍生品生产制造企业落户,支持举办全国性电子竞技赛事。支持文化产品数字化、网络化生产传播,鼓励和引导自媒体、有声电子读物、知识赋能等内容生产和传播新业态健康发展。 23.提升文化产业园区辐射能级。制定文化产业园区发展及规范管理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和政府合作,打造一批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发挥景德镇陶溪川文创街区、江西国家数字出版产业基地、赣州吉安国家印刷包装产业基地、南昌699文创园、上犹油画创意产业园等园区(基地)的引领示范作用,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推动南昌万寿宫历史文化街区、抚州文昌里历史文化街区等建设发展。鼓励利用老厂房、工业遗址和商业综合体等建设文化创意空间,支持鼓励城市文化综合体建设。 24.加强产业支撑平台建设。建设文创项目孵化、文创产品交易、文化产业服务等平台。引进有实力的文创孵化公司落户,支持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文创产业服务平台。做大做优瓷博会、艺博会、红博会、药交会等专业会展平台,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打造区域文化产业发展平台。稳步推进江西省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资产重组。 25.打造江西文化旅游品牌。围绕“杜鹃红”“青花蓝”“香樟绿”“马蹄金”等地域文化特色发展全域旅游,吸引更多国内外游客来赣旅游,实现入境旅游大突破。着力推进文化与旅游融合,精心规划建设一批文化旅游精品线路,大力发展以南昌、井冈山、瑞金、安源和赣东北等为代表的红色文化旅游,以庐山、三清山、龙虎山等良好自然资源为基础的绿色文化旅游,以陶瓷文化、汤显祖文化、书院文化和古村落等为代表的古色文化旅游,建设国家红色教育旅游、绿色生态旅游和历史文化旅游目的地。打造特色文化节庆品牌,鼓励重点景区打造具有江西特色的原创演艺精品,开发富有创意的文化旅游商品,进一步唱响“江西风景独好”品牌。 26.完善大众文化消费体系。深化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抓好南昌、新余两市国家文化消费城市建设试点,适时总结完善,推广试点经验。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城市广场举办艺术展览和演出活动。鼓励银行推出文化消费金融产品。扶持实体书店融合创新发展。 (八)建设优秀文化赣军 27.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中宣部和我省文化名家暨全省宣传思想文化领域“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双千计划”等作用,加强江西文化领域领军人才的选拔和培养。聚焦产业和项目,发挥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的人才集聚功能,探索建立急需领军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鼓励采取签约、项目合作、技术入股、公开招聘等多种渠道引进优秀人才,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通过挂职、兼职、咨询等形式助力文化发展。在国有文化企业探索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 28.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全省艺术人才培训计划,依托省内外高校和省外高水平艺术院团,举办各类文艺专业人才培训班,为文化单位、文化企业定向培养人才。加强高校文化艺术类学科建设,改善传媒、艺术类院校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注重发挥文化名家的传帮带作用,重点培养有实力有潜力的中青年专业人才,加强文化人才梯队建设。加强新闻队伍建设,实施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深化高等院校新闻学院共建工作。 29.建强基层文化队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完善机构编制、待遇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吸引优秀文化人才服务基层。依托文化乡贤、民间文化能人等,建立一支扎根群众的基层文化队伍。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按规定配齐配强乡镇(街道)党委宣传委员、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工作人员,确保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的工作力量。重视加强县级文艺群团建设。加强对乡村文化工作人员、文化志愿者的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30.优化人才生态环境。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创新文化人才激励机制,为优秀文化人才搭建事业舞台、服务平台,支持优秀人才承担或参与重大课题、重点项目、重要演出等,营造文化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生态环境。强化文化人才服务保障,将文化人才纳入党委、政府联系服务专家范围。建立省级荣誉制度,定期表彰各类优秀文化人才和工作者。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文化发展改革,把文化强省建设作为全省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落实党政“一把手”的“第一责任”,举全省之力共同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把文化强省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衡量发展质量和考核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每年召开文化强省建设推进大会,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二)深化改革 深化文化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和干部作风转变,优化文化市场营商环境。完善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的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有文化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实现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建立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在设区市以上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文化类社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三)法治保障 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公共图书馆条例、促进社会文明条例等地方立法,适时启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全民阅读、全民健身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强文化立法与文化体制改革重大政策的衔接,及时出台或修订相应的法规或政府规章。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加大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对文化领域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和执法检查。 (四)政策支持 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加大文化建设投入力度,确保财政文化投入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充分利用省级发展升级引导基金等现有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设立江西省文化艺术基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对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土地、工商管理等优惠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设立文化专业支行,完善文化产业“补、贷、投、保”联动机制。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完善文化资产和知识产权评估及担保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等进行融资,解决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 各地各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和运行机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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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21-08-31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监事;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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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021-08-3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 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七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账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第十八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条 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 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 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 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 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八条 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九条 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条 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的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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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2021-08-31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 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六章 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一级政府提出的监管要求,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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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1-08-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作如下决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二、国务院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中央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国务院审计部门按照党中央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参与。专题调研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实施情况; (三)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等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五、国务院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国家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六、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七、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国务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全国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国家、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八、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并通过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健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九、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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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21-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三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第五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六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六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七十二条 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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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2021-08-2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取得重大进展,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涌现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拓国际市场、增强我国综合实力作出了重大贡献,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总体上是好的,广大职工付出了不懈努力,成就是突出的。但也要看到,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些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待完善,国有资本运行效率需进一步提高;一些企业管理混乱,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突出,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还未完全解决;一些企业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不落实、作用被弱化。面向未来,国有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在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国有企业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握的根本要求。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积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国有企业改革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要成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 ——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握的重要关系。增强活力是搞好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加强监管是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保障,要切实做到两者的有机统一。继续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守的政治方向、政治原则。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创新基层党建工作,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采用的科学方法。要正确处理推进改革和坚持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正确处理搞好顶层设计和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的关系,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推进,把握好改革的次序、节奏、力度,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培育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取得积极进展,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健全,优胜劣汰、经营自主灵活、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更加完善。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更加成熟,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健全,监管手段和方式不断优化,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集中统一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全面落实。 ——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断优化、主导作用有效发挥,国有企业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保护资源环境、加快转型升级、履行社会责任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充分发挥。 ——企业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工作体系更加完善,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更加巩固,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 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四)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别。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划分并动态调整本地区国有企业功能类别。 (五)推进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商业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并着力推进整体上市。对这些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也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对特殊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实行业务板块有效分离,独立运作、独立核算。对这些国有企业,在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同时,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的考核。 (六)推进公益类国有企业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这类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对公益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 三、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七)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大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力度,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根据不同企业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八)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要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应有职工代表,董事会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落实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改进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强化对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要及时调整或解聘,并依法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强外部董事队伍建设,拓宽来源渠道。 (九)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广开推荐渠道,依规考察提名,严格履行选用程序。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退出机制。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 (十)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是企业的法定权利,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全员绩效考核,以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健全与激励机制相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严格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十一)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制度,对特殊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建立分级分类的企业员工市场化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规范企业各类用工管理,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十二)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大力推进依法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十三)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探索有效的运营模式,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科学界定国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边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开展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 (十四)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效率。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布局调整总体要求,优化国有资本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作用,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失业救济和再就业培训等的作用,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切实保障退出企业依法实现关闭或破产,加快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淘汰落后产能。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的国有资本用于更需要的领域和行业。推动国有企业加快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合理限定法人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发挥国有企业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制造强国战略中的骨干和表率作用,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重视培养科研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支持国有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鼓励国有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加快培育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跨国公司。 (十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按照统一制度规范、统一工作体系的原则,抓紧制定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五、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六)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对于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十七)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实行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各类股东合法权益。在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推出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转型升级的项目。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安全审查规定,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开展多类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逐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十八)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以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保、战略性产业为重点领域,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 (十九)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试点先行,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 六、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十)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明确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巡视以及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企业内部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进一步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集团公司要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加强对子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二十一)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强化出资人监督,加快国有企业行为规范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规范操作流程,强化专业检查,开展总会计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的试点。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明确职责定位,强化与有关专业监督机构的协作,加强当期和事中监督,强化监督成果运用,建立健全核查、移交和整改机制。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经常性审计制度。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和巡视工作,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等的监督,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狠抓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创新方式,共享资源,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馈整改机制,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 (二十二)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认真处理人民群众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检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十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二十四)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坚持从严治党、思想建党、制度治党,增强管党治党意识,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聚精会神抓好党建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中央企业党组织书记同时担任企业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设立1名专职抓企业党建工作的副书记。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国有企业基层党建工作的基础保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企业党组织对群众工作的领导,发挥好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深入细致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科学确定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管理模式。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企业改革发展需要,明确选人用人标准和程序,创新选人用人方式。强化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的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坚决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切实解决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以强化忠诚意识、拓展世界眼光、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锻造优秀品行为重点,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 (二十六)切实落实国有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纪检机构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正确履职行权。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与企业考核等挂钩,实行“一案双查”。推动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巡视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反“四风”规定,努力构筑企业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八、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 (二十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加强国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优化制度、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建立稳定可靠、补偿合理、公开透明的企业公共服务支出补偿机制。完善和落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国有企业退出的相关政策,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 (二十八)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相关政策,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等方式,剥离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和所办医院、学校、社区等公共服务机构,继续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二十九)形成鼓励改革创新的氛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鼓励探索、实践、创新。全面准确评价国有企业,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改革的典型案例和经验,营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三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责任。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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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1-08-24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我省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充分激发其创新创造活力,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按照加强党的领导、遵循艺术发展规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的工作原则,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全面落实文化强省战略,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指导,以演出为中心环节,建立和完善剧本质高量多、剧目纷呈多彩、剧场布局合理、院团人才辈出的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舞台艺术佳作,实现国有文艺院团创演质量、管理水平、服务效能大幅提升,巩固和发挥国有文艺院团舞台艺术创作生产的主导地位和引领作用,不断满足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功能定位,分类稳妥推进改革 1.省属(含省与市县共建)院团功能定位。充分挖掘江西本土丰富的文化资源,积极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主题性创作演出任务,做强区域优势艺术门类,加强对基层文艺院团的业务指导和队伍培训,成为全省舞台艺术创作生产的引领者、推动者。 2.市、县(市、区)属院团功能定位。每个设区市和县(市、区)一般应有1个国有文艺院团,采取“一团一策”的办法,保持基本队伍稳定,以服务基层群众为主要任务,更多承担政策宣传、文明实践、公共服务、惠民演出、艺术普及、地方剧种和特色民间艺术保护传承等工作,努力成为繁荣本地舞台艺术的基础力量。 3.分类深化改革。已明确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要突出和强化公益属性,完善财政、人事、收入分配等各项政策,进一步增强活力。已组建的演艺企业集团,要充分发挥聚合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深化改革,转型升级,努力成为演艺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骨干文化企业。未列入保留事业单位性质范围的国有文艺院团,要把转企改制要求落到实处,积极探索多种途径,着力提高市场适应能力和发展活力。 (二)聚焦重大主题,扶持优秀剧本创作 4.坚持正确创作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深入挖掘赣鄱大地红色文化、山水文化、书院文化、陶瓷文化、戏曲文化、农耕文化、商业文化、中医药文化和临川文化、庐陵文化、豫章文化、客家文化等优秀文化内涵,紧扣重要时间节点,加强现实题材、爱国主义题材、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青少年题材、军事题材等剧本创作,热情讴歌江西人民追求真善美的高尚境界,充分展示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崭新面貌,积极反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不断提高原创能力。 5.加强剧本创作扶持。将剧本创作纳入江西文化艺术基金、江西省文艺精品创作申报范围和中长期工作规划。支持国有文艺院团、艺术研究院(所)设立创作室等创作机构。鼓励各地设立文艺创作基金,加强对剧本、编导、作曲等原创性环节和优秀创作人才的资助。各部门要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提升自身创作生产能力,积极为剧作家采风、深入生活提供条件。加大自主办班、合作办班、培训交流力度,加强剧本创作人员培养,注重扶持县级以下基层文化机构创作人才。 6.完善剧本创作机制。鼓励探索签约创作、招标创作、跨地跨界联手创作和联合攻关创作等机制,形成重点剧本重点攻关、重点创作主体重点培育格局。积极开展剧本征集评比活动。加强剧本创作知识产权保护。对接中国民族民间文艺基础资源数据库,系统整理优秀传统经典剧本,充分吸收新创、改编剧本。搭建省级优秀剧本推介交易平台,为国有文艺院团投排剧目提供便捷服务。 (三)创新方式方法,加强剧目生产表演 7.加强剧目生产管理。建立导向正确、内容鲜活、群众喜爱、常演常新的剧目生产表演机制,设立艺术委员会或艺术总监岗位,加强剧目生产选题论证评估。根据国有文艺院团艺术样式,聚焦经典代表作、新编和改编剧目、现实题材原创新作等不同题材,适应不同演出条件,满足不同观演人群需要,推出优秀剧目演出的经典版、驻场版、巡演版。 8.拓展剧目演出阵地。定期举办江西艺术节、优秀剧目展演、演艺赛事等活动,做优做强全国采茶戏汇演、全国高腔优秀剧目展演、汤显祖戏剧节暨国际戏剧交流月等活动,打造江西剧目表演品牌。支持国有文艺院团广泛参与各类主题晚会、纪念庆典等活动。加快推进舞台艺术数字化建设步伐,建设全省优秀文艺作品数字资源库,打造全省舞台艺术在线剧场。 9.推动融合创新发展。加强舞台剧目生产和影视剧生产衔接融合,推动媒体与国有文艺院团积极合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新媒体等传播渠道,不断提升舞台剧目的传播力和影响力。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文艺院团探索剧目股份制、项目制等多种灵活方式。支持组建全省演艺联盟。 (四)优化分配方式,健全演出激励机制 10.建立科学评价体系。以艺德艺风建设为重点,综合考核演出数量和质量,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演职员的收入分配、职称评定和福利保障。在职称评定中重点考察不同艺术门类人才在艺术表演和剧目创作生产中的能力、业绩,推行艺术创作作品与论文、专著等效评价。对基层文艺院团中高级职称评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倾斜。合理配置高级岗位中重要演职员比例。 11.完善薪酬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细化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等级和档次。在确保社会效益和演出质量的基础上,按照多演出多得酬劳的原则,适当拉开演职员收入水平差距,演出收入向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业绩的人才倾斜、向一线演员倾斜、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允许国有文艺院团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业务骨干或紧缺急需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根据演出数量、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绩效工资总量,单位内部分配时可根据需要设立创作、演出、高层次人才补贴等绩效工资项目。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以下简称转制院团)取得的公益性演出收入可以发放人员劳务费。 12.健全演职员保障机制。加大对杂技、舞蹈、管乐、戏曲武功等特殊岗位演员保障力度,国有文艺院团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特殊岗位演员培训制度,提高转岗就业能力,积极引导并支持其从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艺术院校教师及院团编(指)导、艺术普及培训等工作。 (五)推动资源整合,确保剧场有效供应 13.拓宽剧场供应渠道。支持各地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规划、文化基础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加强剧院(场)等设施场所建设。采取改(扩)建、新建、租赁、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增加剧场和观众座席数,完善集演出和排练功能于一体的设施场所。积极利用城乡公共设施和场地建设户外演出设施。鼓励党政机关、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各类文体设施免费或优惠提供给国有文艺院团开展公益性演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国有文艺院团驻场演出制度。支持“团场合作”“以团带场”或“以场带团”,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推进“一团一场”建设。 14.配套完善演出设施。积极争取支持,为有需求的国有文艺院团配备流动舞台车。加强演出设施设备安全保障。 15.加强文艺演出院线建设。支持江西省剧场联盟做大做强,省内符合条件的剧场原则上应加入剧场联盟,通过剧目集中采购、完善票务体系、优秀剧目巡演等方式促进优质演艺资源共建共享。全面提升国有剧场服务水平,提升公共文化供给能力。 (六)坚持双效统一,加强院团全面建设 16.突出强化社会效益。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依据创作、演出、艺术普及等方面绩效,每年开展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强化考核结果转化利用。支持国有文艺院团以内容创作生产为主业,健全内容导向和艺术质量管理制度,完善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支持国有文艺院团参与中华文化走出去。推动优质艺术资源进企业、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支持国有文艺院团发展。 17.提升院团管理水平。实行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强化政策引导、激励和保障,为国有文艺院团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完善转制院团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运行机制和经营管理创新,形成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国有文艺院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强化民主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 18.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指导国有文艺院团党组织做好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舞台艺术作品内容把控等方面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各级政府要把国有文艺院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 19.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文旅部门负责落实,机构编制、发改、财政、人社、自然资源、金融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督导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八)完善政策保障 20.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落实对符合条件国有文艺院团的支持政策,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提升创作生产能力,加强文化艺术交流,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开展文化惠民活动等。积极扶持国有文艺院团创作生产,支持其开展剧目创作、人才培养、文献资料抢救保存、公益性演出和对外文化交流等活动。探索采取省市县共建等办法做大做强赣剧、采茶戏等本土特色艺术门类。对划入其他文化机构且已撤销建制的县(市、区)属院团,符合条件的可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文艺院团申请“文企贷”“文旅贷”等信贷产品。加强对公益性演出质量和效益的考核评价,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加大优秀保留剧目政府购买演出力度,根据群众实际需求,每年开展为农村乡镇送戏曲等文艺演出活动。 21.扶持转制院团发展。鼓励转制院团与社会团体或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共建,锻炼队伍,增强活力。支持演艺企业集团加强文艺精品创作,打造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国有文化龙头企业。 (九)强化人才激励 22.加强人才培养储备。将国有文艺院团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宣传文化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统一规划,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保障与奖励机制。发挥艺术院校人才培养主阵地作用,加强编剧、作曲、导演、演员、灯光、舞美、剧务、舞台监督等人才队伍特别是青少年人才的培养和储备。鼓励国有文艺院团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培训制度,为演职员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国有文艺院团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展人才联合培养,支持有条件的国有文艺院团开办艺术培训学校。依托省属国有文艺院团建立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全省文化演艺人才库。 23.促进人才引进交流。积极采取柔性引进人才等方式,加大重点人才引进力度。鼓励国有文艺院团开展挂职交流、轮岗锻炼,培养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鼓励国有文艺院团吸纳重要演职员代表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推进优秀人才参与国际国内及省内交流合作。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人才公寓,提高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水平。 24.激发人才创造活力。引导艺术工作者自觉追求德艺双馨,坚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发挥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引领示范作用,推出一批舞台艺术领域领军人才和艺术名家。支持国有文艺院团和优秀艺术人才参评国家级、省级重大文化艺术奖项。实施文化艺术领域荣誉表彰制度,对获得国家级奖项和江西省文学艺术奖的艺术作品本土主创人员实施奖励。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我省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充分激发其创新创造活力,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按照加强党的领导、遵循艺术发展规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的工作原则,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全面落实文化强省战略,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指导,以演出为中心环节,建立和完善剧本质高量多、剧目纷呈多彩、剧场布局合理、院团人才辈出的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舞台艺术佳作,实现国有文艺院团创演质量、管理水平、服务效能大幅提升,巩固和发挥国有文艺院团舞台艺术创作生产的主导地位和引领作用,不断满足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功能定位,分类稳妥推进改革 1.省属(含省与市县共建)院团功能定位。充分挖掘江西本土丰富的文化资源,积极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主题性创作演出任务,做强区域优势艺术门类,加强对基层文艺院团的业务指导和队伍培训,成为全省舞台艺术创作生产的引领者、推动者。 2.市、县(市、区)属院团功能定位。每个设区市和县(市、区)一般应有1个国有文艺院团,采取“一团一策”的办法,保持基本队伍稳定,以服务基层群众为主要任务,更多承担政策宣传、文明实践、公共服务、惠民演出、艺术普及、地方剧种和特色民间艺术保护传承等工作,努力成为繁荣本地舞台艺术的基础力量。 3.分类深化改革。已明确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要突出和强化公益属性,完善财政、人事、收入分配等各项政策,进一步增强活力。已组建的演艺企业集团,要充分发挥聚合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深化改革,转型升级,努力成为演艺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骨干文化企业。未列入保留事业单位性质范围的国有文艺院团,要把转企改制要求落到实处,积极探索多种途径,着力提高市场适应能力和发展活力。 (二)聚焦重大主题,扶持优秀剧本创作 4.坚持正确创作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深入挖掘赣鄱大地红色文化、山水文化、书院文化、陶瓷文化、戏曲文化、农耕文化、商业文化、中医药文化和临川文化、庐陵文化、豫章文化、客家文化等优秀文化内涵,紧扣重要时间节点,加强现实题材、爱国主义题材、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青少年题材、军事题材等剧本创作,热情讴歌江西人民追求真善美的高尚境界,充分展示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崭新面貌,积极反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不断提高原创能力。 5.加强剧本创作扶持。将剧本创作纳入江西文化艺术基金、江西省文艺精品创作申报范围和中长期工作规划。支持国有文艺院团、艺术研究院(所)设立创作室等创作机构。鼓励各地设立文艺创作基金,加强对剧本、编导、作曲等原创性环节和优秀创作人才的资助。各部门要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提升自身创作生产能力,积极为剧作家采风、深入生活提供条件。加大自主办班、合作办班、培训交流力度,加强剧本创作人员培养,注重扶持县级以下基层文化机构创作人才。 6.完善剧本创作机制。鼓励探索签约创作、招标创作、跨地跨界联手创作和联合攻关创作等机制,形成重点剧本重点攻关、重点创作主体重点培育格局。积极开展剧本征集评比活动。加强剧本创作知识产权保护。对接中国民族民间文艺基础资源数据库,系统整理优秀传统经典剧本,充分吸收新创、改编剧本。搭建省级优秀剧本推介交易平台,为国有文艺院团投排剧目提供便捷服务。 (三)创新方式方法,加强剧目生产表演 7.加强剧目生产管理。建立导向正确、内容鲜活、群众喜爱、常演常新的剧目生产表演机制,设立艺术委员会或艺术总监岗位,加强剧目生产选题论证评估。根据国有文艺院团艺术样式,聚焦经典代表作、新编和改编剧目、现实题材原创新作等不同题材,适应不同演出条件,满足不同观演人群需要,推出优秀剧目演出的经典版、驻场版、巡演版。 8.拓展剧目演出阵地。定期举办江西艺术节、优秀剧目展演、演艺赛事等活动,做优做强全国采茶戏汇演、全国高腔优秀剧目展演、汤显祖戏剧节暨国际戏剧交流月等活动,打造江西剧目表演品牌。支持国有文艺院团广泛参与各类主题晚会、纪念庆典等活动。加快推进舞台艺术数字化建设步伐,建设全省优秀文艺作品数字资源库,打造全省舞台艺术在线剧场。 9.推动融合创新发展。加强舞台剧目生产和影视剧生产衔接融合,推动媒体与国有文艺院团积极合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新媒体等传播渠道,不断提升舞台剧目的传播力和影响力。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文艺院团探索剧目股份制、项目制等多种灵活方式。支持组建全省演艺联盟。 (四)优化分配方式,健全演出激励机制 10.建立科学评价体系。以艺德艺风建设为重点,综合考核演出数量和质量,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演职员的收入分配、职称评定和福利保障。在职称评定中重点考察不同艺术门类人才在艺术表演和剧目创作生产中的能力、业绩,推行艺术创作作品与论文、专著等效评价。对基层文艺院团中高级职称评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倾斜。合理配置高级岗位中重要演职员比例。 11.完善薪酬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细化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等级和档次。在确保社会效益和演出质量的基础上,按照多演出多得酬劳的原则,适当拉开演职员收入水平差距,演出收入向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业绩的人才倾斜、向一线演员倾斜、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允许国有文艺院团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业务骨干或紧缺急需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根据演出数量、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绩效工资总量,单位内部分配时可根据需要设立创作、演出、高层次人才补贴等绩效工资项目。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以下简称转制院团)取得的公益性演出收入可以发放人员劳务费。 12.健全演职员保障机制。加大对杂技、舞蹈、管乐、戏曲武功等特殊岗位演员保障力度,国有文艺院团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特殊岗位演员培训制度,提高转岗就业能力,积极引导并支持其从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艺术院校教师及院团编(指)导、艺术普及培训等工作。 (五)推动资源整合,确保剧场有效供应 13.拓宽剧场供应渠道。支持各地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规划、文化基础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加强剧院(场)等设施场所建设。采取改(扩)建、新建、租赁、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增加剧场和观众座席数,完善集演出和排练功能于一体的设施场所。积极利用城乡公共设施和场地建设户外演出设施。鼓励党政机关、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各类文体设施免费或优惠提供给国有文艺院团开展公益性演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国有文艺院团驻场演出制度。支持“团场合作”“以团带场”或“以场带团”,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推进“一团一场”建设。 14.配套完善演出设施。积极争取支持,为有需求的国有文艺院团配备流动舞台车。加强演出设施设备安全保障。 15.加强文艺演出院线建设。支持江西省剧场联盟做大做强,省内符合条件的剧场原则上应加入剧场联盟,通过剧目集中采购、完善票务体系、优秀剧目巡演等方式促进优质演艺资源共建共享。全面提升国有剧场服务水平,提升公共文化供给能力。 (六)坚持双效统一,加强院团全面建设 16.突出强化社会效益。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依据创作、演出、艺术普及等方面绩效,每年开展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强化考核结果转化利用。支持国有文艺院团以内容创作生产为主业,健全内容导向和艺术质量管理制度,完善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支持国有文艺院团参与中华文化走出去。推动优质艺术资源进企业、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支持国有文艺院团发展。 17.提升院团管理水平。实行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强化政策引导、激励和保障,为国有文艺院团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完善转制院团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运行机制和经营管理创新,形成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国有文艺院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强化民主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 18.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指导国有文艺院团党组织做好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舞台艺术作品内容把控等方面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各级政府要把国有文艺院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 19.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文旅部门负责落实,机构编制、发改、财政、人社、自然资源、金融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督导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八)完善政策保障 20.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落实对符合条件国有文艺院团的支持政策,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提升创作生产能力,加强文化艺术交流,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开展文化惠民活动等。积极扶持国有文艺院团创作生产,支持其开展剧目创作、人才培养、文献资料抢救保存、公益性演出和对外文化交流等活动。探索采取省市县共建等办法做大做强赣剧、采茶戏等本土特色艺术门类。对划入其他文化机构且已撤销建制的县(市、区)属院团,符合条件的可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文艺院团申请“文企贷”“文旅贷”等信贷产品。加强对公益性演出质量和效益的考核评价,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加大优秀保留剧目政府购买演出力度,根据群众实际需求,每年开展为农村乡镇送戏曲等文艺演出活动。 21.扶持转制院团发展。鼓励转制院团与社会团体或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共建,锻炼队伍,增强活力。支持演艺企业集团加强文艺精品创作,打造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国有文化龙头企业。 (九)强化人才激励 22.加强人才培养储备。将国有文艺院团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宣传文化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统一规划,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保障与奖励机制。发挥艺术院校人才培养主阵地作用,加强编剧、作曲、导演、演员、灯光、舞美、剧务、舞台监督等人才队伍特别是青少年人才的培养和储备。鼓励国有文艺院团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培训制度,为演职员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国有文艺院团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展人才联合培养,支持有条件的国有文艺院团开办艺术培训学校。依托省属国有文艺院团建立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全省文化演艺人才库。 23.促进人才引进交流。积极采取柔性引进人才等方式,加大重点人才引进力度。鼓励国有文艺院团开展挂职交流、轮岗锻炼,培养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鼓励国有文艺院团吸纳重要演职员代表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推进优秀人才参与国际国内及省内交流合作。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人才公寓,提高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水平。 24.激发人才创造活力。引导艺术工作者自觉追求德艺双馨,坚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发挥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引领示范作用,推出一批舞台艺术领域领军人才和艺术名家。支持国有文艺院团和优秀艺术人才参评国家级、省级重大文化艺术奖项。实施文化艺术领域荣誉表彰制度,对获得国家级奖项和江西省文学艺术奖的艺术作品本土主创人员实施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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