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被查、13人被处分
2021-08-24
       上周(8月16日—8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8人接受审查调查、13人被处分…… 审查调查       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周江勇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厅级干部胡银波主动投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副书记马晓晖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张泽军接受审查调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晓川接受审查调查       吉林工商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郭文君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巡视员何振科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李生发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党纪政务处分       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甘肃省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宋亮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原书记、检察长蒙永山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山西省原副省长、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原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彭波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新起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蒋国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中国工商银行河南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张有赋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外部董事张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张志德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吉林省水利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张和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湖北省孝感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仇平贵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在疫情防控和防汛救灾工作中履职不力等典型案例       河南通报5起在疫情防控和防汛救灾工作中履职不力等典型案例。包括:通许县水利局落实防汛要求不及时问题;太康县逊母口镇温庄村疫情防控不力问题;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张新文疫情防控履职不力问题;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物业办主任张海文疫情防控履职不力等问题;兰考县考城镇卫生院副院长赵玉根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
查看详情
两天发布7名中管干部处分通报 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
2021-08-18
       8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3名中管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通报:原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彭波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新起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此前一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4名中管干部处分通报: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甘肃省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宋亮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原书记、检察长蒙永山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山西省原副省长、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密集通报再次彰显了党中央严厉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和必胜信念,释放了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的强烈信号。        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腐蚀和反腐蚀斗争长期存在,稍有松懈就可能前功尽弃,反腐败没有选择,必须知难而进。”五次全会工作报告把反腐败往前放到第二项任务进行部署,要求“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首先要从政治上看。这7名受处分中管干部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对他们的通报均将这一问题列在最前。        如王富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彭波“背离党中央关于开展网上舆论斗争的决策部署”,刘新云“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交‘政治骗子’,热衷政治投机”,等。政治纪律是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政治纪律的弦一松,其他纪律必然守不住。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深刻把握腐败问题的政治本质和政治危害,重点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在通报中首先把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列出来,就是要警示领导干部严防“七个有之”,做到“五个必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7人违纪违法问题几乎都涉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如宋亮“将手中掌握的金融监管职权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攫取非法利益”,谢长军“靠企吃企,大搞权钱交易”,张新起“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利”,蒙永山“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甚至在政法队伍开展教育整顿期间仍然不知收敛”,等。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所处的岗位,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民谋利。以权谋私,这条路走不通、这笔账总要算。        7人中有的已退休,但退休后仍违纪违法。典型的如王富玉,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直至退休后仍大肆收钱敛财”。遵纪守法没有退休时,他们被查处再次表明,对于腐败分子而言,没有什么“既往不咎”。一朝涉腐,终身追责。        记者梳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栏目公开信息发现,今年以来,已有19名中管干部接受审查调查,22名中管干部被党纪政务处分。7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1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显示: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93.2万件,立案32.1万件,处分26.5万人(其中党纪处分22.1万人)。自2017年第一季度首次公布相关数据以来,处置问题线索数、立案数、处分人数同时创下了历年同期最高,充分印证打“虎”拍“蝇”节奏不变,正风肃纪反腐持续发力。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要始终保持“赶考”的清醒,保持对“腐蚀”“围猎”的警觉,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深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持续巩固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查看详情
12人被查、4人被处分
2021-08-17
      上周(8月9日—8月1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12人接受审查调查、4人被处分…… 审查调查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锦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刘晓黎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沈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杨建军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苗加兴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原党委副书记、局长冯俊接受审查调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梁东亚接受审查调查       中国铜业有限公司副总裁王运正接受审查调查       东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冯军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东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徐勇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二级巡视员于海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局长杨俊山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集宁师范学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陈永杰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党纪政务处分       吉林省政府原副秘书长高材林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任王创民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山东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惠从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何宝顺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典型案例       黑龙江通报7起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等违纪违法问题。包括:鸡西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李洪祥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问题;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副书记、校长陈虹岩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问题,等等。       辽宁通报4起破坏营商环境典型问题。包括:锦州市黑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原副大队长谭光明违规免除车辆执法处罚问题;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丁伟东干预司法执行问题,等等。       内蒙古自治区通报6起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厅长白智违规插手工程领域建设、收受他人财物问题;乌兰察布市原市委书记杜学军违规承包耕地、谋取非法利益问题,等等。       湖南通报7起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问题典型案例。包括: 湘西自治州龙山县原红岩溪中心林业管理站站长田吉龙侵占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问题;邵阳市邵阳县塘田市镇肖八村党支部村委会违规拆分低保金发放问题,等等。       成都通报6起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典型案例。包括:金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四中队中队长高海军违反招投标程序实施维修项目问题;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干部李宁为企业获取专项补助资金提供信息帮助并居间谋利问题,等等。
查看详情
近10个省级农信社一把手和班子成员落马,农信社缘何腐败频发?
2021-08-16
今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佟铁顺涉嫌受贿罪一案被提起公诉;6月,曾任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副主任、副理事长的王挺被公布“双开”;5月,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委员、副主任孙斌被公布“双开”;4月,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王中印接受审查调查……近期,一批农信社领导干部被查处,释放了坚决斩断农信领域腐败利益链的鲜明信号。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辽宁、陕西、安徽、四川、内蒙古、山西、海南、山东等近10个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落马,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前腐后继、窝案串案现象。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缘何会成腐败重灾区?从案件情况看,农信社领导捞钱的伎俩主要有哪些?针对案件暴露的制度和监管漏洞,如何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多省农信社“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落马,有的在领导被留置、多名同事案发后仍收受数百万元贿赂 近年来,省级农村信用联社案件频发,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前腐后继、窝案串案现象。2015至2018年,被视为云南省联社“三驾马车”的省联社党委副书记、主任罗敏,原党委书记、理事长万仁礼,原党委书记蒋兆岗先后落马。2018年,山东省联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被“双开”,海南省联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吴伟雄被开除党籍。2019至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联社原党委副书记、理事长杨阿麟被开除党籍,原党委书记、理事长佟铁顺被查处。2020年,安徽省联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陈鹏,省联社党委委员、副主任孙斌先后落马;山西省联社也爆出窝案,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崔联会,原党委副书记、副理事长、主任邢亮,原党委专职副书记、副理事长王忠泽,党委原副书记王再升被查处。2021年,陕西省联社原理事长杨建新、副主任王旭明同日落马;辽宁省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王中印接受审查调查。 一些领导干部贪婪、胆大、奢靡,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如安徽省联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陈鹏应华夏保险总经理邓某某请托,自2011年起助其在省农商行系统推销保险。在陈鹏授意下,邓某某以为陈鹏过生日为由,组织多次饭局,邀请各农商行董事长参加,陈鹏夫妇极力为其站台。各农商行“有求必应”,50余家农商行参保(约占全省农商行2/3),总额达96.96亿余元,相关购买行为持续到2019年,陈鹏收受邓某某贿赂6000余万元。孙斌从省联社办公室主任到省联社副主任到合肥市副市长再回省联社,一路贪腐,什么钱都敢收,在陈鹏被留置、多名农商行高管案发后,仍收受数百万元贿赂。他长期贪图享乐,酷爱打高尔夫,打球地点遍布全国,每逢周末必打无疑;嗜赌成性,一场赌博输赢数额动辄数万十几万元,被留置前一天还在黄山赌博,很多违法乱纪交易都在麻将桌上谈成。 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案发地揪出的“硕鼠巨蠹”,除了省联社领导,也不乏来自其主管的各农商行和县乡信用社干部。陈鹏落马后,安徽省农商行系统13名高管相继被查。杨阿麟案更是造成内蒙古农商行系统400余人涉案,10余名高管被查。在万仁礼等领导干部“示范”效应下,云南省农信社系统内部收送礼金礼品成风。办案人员称,省联社“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立身不正,带头贪腐,几乎必然导致全系统腐败蔓延和政治生态被严重破坏。 农信社领导岗位的腐败问题多发于信贷审批、人事调整及基础设施建设等环节 据办案人员介绍,从案发情况看,农信社领导岗位的腐败问题多发生于信贷审批、人事调整及基础设施建设等环节。 屡屡插手信贷业务,把信贷审批权当“聚宝盆”。一些农商行高管政商关系、银企关系错位,发放人情贷、关系贷问题突出,省联社虽不直接经手信贷业务,但作为各家农商行主管单位,具有很大话语权。云南省农信社号称“云南最大的银行”,蒋兆岗、罗敏与万仁礼搭班期间,凭借领导意志违规放贷。判决书显示,罗敏经手的不少贷款,均是靠“打招呼”放行。如她为云南邦业园林绿化公司老板桂雍在企业贷款、房地产销售方面谋取利益,收取100余万元贿赂、价值24万的孔雀图一幅。蒋兆岗与云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曹建方的秘书吴敏章交往甚密,因开发某项目需贷款授信,吴敏章发小、云南仁泽地产公司董事长陈勇请蒋兆岗吃饭。饭桌上,蒋兆岗叫来时任昆明市盘龙区农信社理事长李红坤、主任李明,“让他们关照陈勇”。仁泽地产向盘龙区农信社申请到了7亿元贷款授信,贷款3.9亿元,陈勇向蒋兆岗行贿20万元。 “各省农商行与当地经济深度关联,这些以权钱交易为背景、以金融违规为手段的违法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极大。”安徽省纪委监委第九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李晓东告诉记者,被查对象与不法商人内外勾结,利用手中权力,通过违法放贷、挪用资金、违规开具金融票证等手段,使大量资金违规流入“两高一剩”和房地产等国家限控行业、股市甚至根本不具备偿还能力的“空壳公司”,给当地营商环境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危害。 对用人资格审查、亲属回避、交流轮岗等把关不严,讲关系、看背景、“近亲繁殖”问题突出。比如陈鹏的“双开”通报直指其“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办案人员透露,陈鹏任人唯亲、唯钱、唯权,收受系统内约40人贿赂,并通过召开省联社党委会发表同意意见、向相关农商行高管打招呼等方式,为相关人员谋取晋升、调动、亲友入职等人事利益,严重损害省农商行系统政治生态,造成恶劣影响。此外,杨阿麟、吴伟雄等人也被通报“在干部职务调整晋升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违规干预省农信社系统人事招聘和录用工作”,其中杨阿麟案更是被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定性为“一起较为典型的金融机构领导干部利用干部人事权收受贿赂、疯狂敛财的腐败案件”。 在基建等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但有的招投标程序不规范,给腐败带来可乘之机。孙斌把分管的信息化建设当“私人领地”,收受与省联社在手机盾、手机银行、社区e银行、金农信e贷等业务有合作关系的上海某公司老板孙某某所送该公司5‰股权(价值600万元),通过其情人李某某收受与省联社开展“银铁通”项目、网格化营销系统等业务合作的南京某公司老板杨某某该公司10%股权(价值50万元)、40万元“提成费用”以及3万元购物卡,还索要了一辆价值55万余元的汽车。 制度和监管存在漏洞,自身缺乏有效权力监督体系,导致一些省联社腐败问题高发频发 省联社、农商行腐败问题高发频发,其中暴露的制度和监管漏洞引人注目。 目前,农信系统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细分成多种模式,其中大多数地方所采用的是所谓“省联社—县级联社二元体制”。在这种模式下,各县级联社作为独立法人,省联社是一个负责日常业务监督与管理的行政机构。近年来全国各地县级农信社绝大部分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省联社扁平化管理县级农商行,承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省联社显性权力较小,隐性权力较大。”安徽省纪委监委第九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陈勇分析,省联社管理着一省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县级农商行的领导班子,人事权高度集中,一些省联社领导因此收受系统内高管礼金贿赂,大肆卖官鬻爵,省联社领导想插手各农商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信贷业务也十分便利。 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莫开伟分析,省联社名义上是一个经营管理机构,实际上是一个政府行政机构,而它管理的县农商行又是企业经营单位。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人、财、物等权力过分集中于省联社,而省联社虽名义上在省政府与省级金融监管的双重监管之下,实际上其各项权力未能得到有效制约。“用强力的行政手腕管理农商行系统,自身又缺乏有效权力监督体系,这就是一些省联社腐败问题高发频发的重要原因。”莫开伟说。 同级监督失灵,“一把手”权力失控。在纪检监察派驻改革前,一些省联社主要负责人在把控权力上极为强势,大搞“家长制”“一言堂”,同级监督形同虚设。例如,对于陈鹏在安徽省联社工作期间所涉问题,省联社纪委监督缺位,既没有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也没有向上级纪委及时反映报告相关情况。多年来该社对审计、巡察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多以内部处理为主,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责的少之又少。 同样,对县农商行的监管也存在监督制约缺失、压力传导不到位等问题。据安徽省纪委监委办案人员钱硕分析,银保监部门虽有监管权但不是主管部门;市县党委政府没有具体管理职能,国有资本在农商行股本中的占比明显偏低,部分农商行甚至没有国有资本;省联社对县农商行的监管因为种种原因也较为薄弱。 农信系统腐败案高发,还与一些单位管理混乱有关。有的地方存在员工纪法观念淡薄、违规操作普遍、重要岗位轮岗制度缺位、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印证管理失控、未严格执行审计内控制度等问题,这给一些别有用心者提供了伺机作案的机会。在呼和浩特市和林县农信社,员工王某某在任樊家夭、大红城信用社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冒用他人身份证,以化整为零方式给自己违法放贷74笔共计204万元,并将贷款挥霍一空。安徽颍东农商行董事长、副行长、监事长合谋“协作”,左手“戴面具”借贷,右手“开后门”放款,在自家银行的募股过程中动手脚大肆敛财。 坚持查办案件与防范风险并重,做好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等工作,保障促进农信系统健康发展 腐败案件高发频发,严重损害农信系统政治生态,影响全系统改革发展质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三不”一体推进的思路,坚持从查清事实、追赃挽损、防控风险、弥补漏洞、重塑生态等方面同步发力,既维护了农信系统队伍的纯洁性,维护了纪法的严肃性,也有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体现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针对同级监督失灵,“一把手”权力失控问题,一些地方抓深抓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将监督的“探头”校准拨亮。安徽、云南等地撤销省农信社纪委,改由省纪委监委向省农信社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改革后,驻省联社纪检监察组受省纪委监委直接领导,从原来的“同级监督”转变为“上级监督”,有效解决了原省联社内设纪委权威性不足、独立性不强的问题;由原省联社纪委向省联社党委汇报工作,转变为驻省联社纪检监察组与党委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省联社党委更加重视驻省联社纪检监察组提出的意见建议。 针对一些领导干部“违规用人”、违规干预农商行工作等突出问题推动整改。安徽省联社聚焦“三重一大”、选人用人、信贷投放、财务管理等重点领域制定48项负面清单,及时修订员工招聘、交流轮岗等关键制度,并从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入手开展专项整治,2020年累计调整农商行“一把手”25人,推动纪委书记异地交流任职16人,1名农商行董事长和1名行长因缺乏责任担当被免职。杨阿麟案案发后,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排查信贷管理等方面廉洁风险点46个,制定防控措施73项,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扎紧织密权力运行的制度铁笼。云南省联社对蒋兆岗、万仁礼、罗敏任职期间选人用人工作,省委两次巡视整改,省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处置,重大案件处置,贷款发放,呆账核销等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原来处理不当的坚决予以纠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全省农信社结合身边的违纪违法案及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推动修复省农信系统政治生态。 针对省联社“一把手”腐败背后暴露的制度漏洞,业界人士认为,要逐步深化省联社体制机制改革。2020年5月,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文称将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就包括制定《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实施意见》。几乎同时,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出台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意见》,并部署开展相关改革试点。今年1月,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工作会议提出“有序推进省联社改革试点”。 对于省联社改革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今年3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改革要从实际出发,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办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要按照所有制结构,把党的关系搞清楚,党的管理和党的领导要加强,同时要进行清产核资,处置一些不良资产,还要追回欠款。今年7月,在上半年银行业保险业运行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中国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负责人叶燕斐透露,大多数省区已经报送了深化省联社改革的方案。 “省联社的‘管理’权责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这种管理体制在农商行纷纷改制到位、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成、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型的当下,到了该彻底改革的时候了。”莫开伟说。
查看详情
年轻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透视
2021-08-11
“80后”县委副书记因受贿126万余元落马,“90后”干部沉迷网络赌博挪用贪污公款千万元……今年以来,本刊“案语”栏目推出年轻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系列报道,引发各界广泛关注。与其他年龄段干部的腐化堕落相比,年轻干部的“早节”失守更加令人叹息、引人警醒。 习近平总书记今年3月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强调,年轻干部要时刻警醒自己,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要高度关注年轻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加强教育管理监督。今年是换届之年,大批年轻干部将走上领导岗位。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教育监管,任务格外紧迫。 一些年轻干部为何走上歧途?他们的违纪违法行为有何特点?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又该如何帮助他们不忘初心、守住底线?本刊记者结合采访调研的见闻和感受进行了分析。 面对钱与权的诱惑无法自持 我们党始终高度关注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大批年轻干部通过锻炼和培养成长成熟起来,保证了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当前,“70后”“80后”以至“90后”的年轻干部成为干部队伍的主体。这些人中的一些腐败和作风问题浮出水面,引起社会的关注。 针对年轻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积极行动——北京市、江苏省等地严肃查处“80后”“90后”年轻干部腐败和作风问题;山东省烟台市、贵州省毕节市等地结合近年来查办的典型案件深入分析原因,弥补监管制度漏洞;安徽省宣城市、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等地在加强教育方面做文章,帮助年轻干部筑牢拒腐防线……这些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根源上解决年轻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依然任重道远。 解决年轻干部的问题,首先要摸清问题的规律和特征。梳理近年来各地查处的年轻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五花八门的案情之下,一些共同表现特征值得关注—— 面对金钱的诱惑缺乏定力,是最为显著的表现。与其他年龄段干部的问题相比,年轻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案情相对单纯,多体现为对金钱赤裸裸的追求,借职务便利“广开财路”并快速变现。有的人迫于生活压力向金钱低头,后来渐成惯性难以收手;有的人过于追求物质享受,穿要名牌、吃要高档,工资不够只能钻研旁门左道;还有的人沾染不良嗜好,迷恋赌博、痴迷网游、打赏主播,入不敷出时只能拆东墙补西墙,骗取、套取公款。河北省南宫市水务局原工作人员李晓飞因沉迷网络赌博,短短8个月时间内,挪用、贪污公款1900余万元;北京市东城区某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原出纳员王雪追求奢侈消费、高档生活,仅一年多时间就侵吞、骗取公款720余万元……本是前途大好的年轻干部,却在金钱的漩涡中失去方向。 错把“围猎”当“真情”,是不少年轻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的常见“情节”。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一些年轻干部鉴别能力较弱,容易掉入“围猎”者精心设计的人情陷阱。江西省庐山市委原副书记周麟就把相识十多年的老板当作真朋友,直到接受审查调查时才恍然大悟;上海市金山区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金英丽也误将老板们的“围猎”当成爱慕和追求,幼稚地认为“对方给我财物是爱意的表达”。这些惨痛的教训无不在提醒,年轻干部必须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警惕性,才能在“围猎”的糖衣炮弹袭来之际坚守阵地。 初掌权柄、自鸣得意,是年轻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另一集中表现。一些年轻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后,手上掌握一定权力,在“尊重”和“膜拜”面前情不自禁地飘飘然起来,慢慢走上滥用职权之路。四川省广安市人社局专技科原科长左向平错误地认为,能用手中的权力为朋友办事,体现的是个人能力和“哥们儿义气”,会让人高看一眼;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环安办原主任周斌沉溺于肆意用权带来的尊宠与虚荣中不能自拔。这些人对权力缺乏敬畏,只看到权力带来的五光十色,却没有认清任意用权背后的陷阱,最终不仅没有赢得真正的尊重,反而换来牢狱之灾颜面尽失。 除了对金钱和权力的追求外,年轻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还有一个特征,就是体现出一定的技术性和隐蔽性。年轻干部普遍接受了比较系统的高等教育,具有较高的学历和专业知识技能。这本是他们干事创业的优势,但少数人却把才智用错了地方。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中心原干部穆玉龙,就将单位收费的二维码篡改为个人支付宝二维码,违规收取辖区机关事业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60多万元。更有甚者,通过修改网络程序、代码等作案。高学历、高技能俨然成了他们贪污腐败的“撒手锏”。     “五大矛盾”容易引发年轻干部心态失衡、底线失守 案件调查显示,年轻干部违纪违法的原因有多方面,既有外在的诱因,也有主观心理的“催化”。 有活力、少定力,思想不够成熟,容易被错误观念裹挟扭曲。年轻干部思想敏锐、思维活跃,但由于缺乏定力、缺少自控,面对复杂社会思潮的影响容易犯迷糊,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容易跟风跑。有的价值观错位,把有钱人当偶像,把发财当梦想;有的人生观跑偏,热衷于吃喝玩乐,信奉“活着就要享受”;有的忘了初心使命,干着侵害群众利益的事却浑然不觉;还有的面对不良政治生态不知如何自处,抱着“别人干,我为什么不能干”的想法随波逐流。翻看落马年轻干部的忏悔书,几乎都谈到一点:自己之所以还没起跑就摔倒,根子是三观出了问题。“本”和“根”动摇了,其他东西就会乘虚而入。 有学历、少阅历,吃苦受屈太少,碰到一点不顺就心理失衡。一些年轻干部由于上学、就业、晋升等“一帆风顺”而形成错误认识,过高地评价自己。特别是党性锻炼、社会阅历、基层历练相对不足,使他们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弱,一旦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和心理预期有差异时,往往难以自我调节,甚至行为失范。北京市东城区人事考试中心原科员肖一南,觉得自己工作的付出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再加上“基层事业单位也没有什么晋升空间”,强烈的落差感让他心灰意冷,本应好好学习、工作的年纪却动起了歪心思挣钱,最终因收受贿赂49万元而自毁前途。 太自我、少公心,个人利益至上,错用公权力满足贪婪私欲。大部分年轻干部从学校毕业后就参加招考进入干部队伍。这些干部由于缺少足够的基层历练,没有很好地培养起组织观念、大局观念和人民情怀,心里往往只装着“自己那点事儿”。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下营法庭原法官助理王万里,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连伤残老人的救命钱也不放过。还有不少年轻干部不愿俯身为民办实事,反而把精力用在搞形式主义的花架子、假把式和政绩工程上,说到底还是只考虑个人升迁、不计较劳民伤财。 期待高、反差大,身上的担子重,在理想与现实的落差中迷失。“上有四个老人要赡养,有的身体不好,每周要去医院;下有一个女儿,还患有抑郁症……”这是浙江省海宁市纪委监委今年查办的一名年轻乡镇干部的家庭真实写照。年轻干部大都处于人生的攀爬期,特别是“80后”“90后”群体大都面临着购房、结婚、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诸多方面的现实压力。回首过往,这些年轻干部本是同龄人当中的优秀分子,怀抱着对美好未来的巨大憧憬。然而进入社会后,“骨感”的现实让他们意志消沉,同体制外一些高收入同龄人的盲目攀比,更令他们充满挫败、灰心丧气。有的人甚至认为自己的付出与收获不成正比,进而开始怨天尤人,不择手段地利用职权攫取钱财。 重使用、轻监管,管理存在漏洞,让偏航之举不能及时得到纠正。当前,基层普遍紧缺年轻能干的人,一旦有年轻干部进入机关,往往安排在税务、社保、财务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部门和岗位。一些部门内控制度不完善、工作程序不规范,导致问题易发多发。典型案件反映,有的单位把公章交由年轻干部保管,任其滥用却无人过问;有的单位会计和出纳由年轻干部一人兼任,领导审批也是形同虚设;还有的单位把制度挂在墙上、写在纸上,根本起不到监管作用。一些单位的主要领导疏于履行监管责任,还美其名曰“对年轻干部充分信任”,实则是给年轻干部的成长之路挖下了深坑、埋下了隐患。 让年轻干部在严管下成长、在磨砺中成才 对于年轻干部存在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标本兼治,把严管和厚爱结合起来,切实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灌木长不成大树,庸才成不了大器。培养年轻干部就像培植林木,苗子没选好,再怎么辛苦也只能是徒劳无功。解决年轻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首先应当从净化源头着手,精心择优“选苗”,选出新时代党和人民事业真正需要的接班人。考察选拔干部时,看工作更要看德操,不仅强调有文化、有本事、有闯劲,还要充分考虑他们的政治素养、生活作风、思想情趣和群众口碑等内容,注重民主评议。决不能把那些急功近利、投机取巧、见风使舵,搞自我包装、花拳绣腿的人选上来。以良好的用人导向,引导年轻干部强化自我修炼,正心明道。 选好苗,还要悉心育苗。对于年轻干部而言,扶上马还要送一程,才能保证他们的成长路线不跑偏。教育培训是首要任务,要通过政治教育、党性教育、警示教育,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方式,引导年轻干部提高政治能力,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涵养为民情怀。需要注意的是,教育培训必须贴合年轻干部心理特征,只有让他们觉得喜闻乐见、解渴管用,才更容易入脑入心。如江西新余高新区纪工委就通过实地参观、微视频创作以及在微信平台开展党史知识竞赛等“六个一”理想信念教育“套餐”,让年轻干部爱上学习、主动学习,自觉补足精神之“钙”。 打虎要上山,擒龙要下海。年轻干部成长有其特定的规律,需要必要的台阶、递进式的历练和培养。因此,给鼓励也要多磨砺,才能帮助他们成熟心智、增强定力。对于那些敢想敢干、勇于担当、实绩突出的年轻干部,要及时大胆用起来;对于那些有潜力的年轻干部,要“铺路子”“搭台子”“压担子”,让他们多接“烫手的山芋”、多当“热锅上的蚂蚁”,多一些“磕磕绊绊”的历练和“惶恐不安”的挑战,在苦干、实干、巧干中增长干事智慧、练就过硬本领。同时,也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他们出现的失误进行评估、认定、纠正,帮助他们打消顾虑、扔掉包袱,全身心投入事业洪流。 好干部是选出来的,更是管出来的,必须加强和完善对年轻干部的监督制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织密权力运行之笼、压缩自由裁量空间,让年轻干部严格照章办事、秉公用权;另一方面要构建全覆盖的监督格局,对存在腐败和作风问题的严肃查处,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提醒纠正,防止成长“黄金期”变成贪腐“危险期”。“冷脸管”也要“暖心帮”,必须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关心关怀,对思想上“有疙瘩”的及时帮助化解,对生活上有困难的及时伸出援手,让年轻干部在党的阳光雨露下健康茁壮成长。 考核评价是干部成长的“指挥棒”和“风向标”。科学合理的考核导向,重当下也要重长远,引导年轻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避免走上急功近利的邪路。要完善考评内容,使“考绩”与“评德”有机结合,推动年轻干部全面提升自身素质;创新考评模式,通过动态性、过程性和贴身式的考核,倒逼年轻干部苦干实干;做好考评结果的反馈工作,通过打分、排名等方式,激励年轻干部比学赶超,让青春在奋斗的正途上闪光。 在广大读者的热情关注下,年轻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系列报道至此画上了句号。希望这组报道在带给广大年轻干部警醒和反思的同时,也能引发社会各界的思考——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努力,为年轻干部健康成长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让他们远离病害、早成栋梁,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展现应有的担当与力量。
查看详情
评"阿里女员工被侵害": 铲除潜规则滋长的土壤
2021-08-11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事持续受到网络热议。相关企业公布了“阶段性调查和处理决定”,对涉事人员进行了处理。警方目前正调查取证,如若有人员违法犯罪,必受法律严惩。 相关人员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有待警方给出权威调查结论。但除了明文法律问题之外,事件背后涉及的潜规则,同样引人深思。根据女方自述,其被领导要求陪商家喝酒,在被灌醉后遭到侵犯、猥亵。事发后,一度向上司反映,却遭到冷漠处理,不得已才在网上曝光。事件中,不良职场生态、恶劣酒桌文化、反映渠道不畅等问题,暴露出一些潜规则滋长蔓延,看着无影无踪,实则顽固存在。不仅干扰正常文明交往,更有可能给违法犯罪提供土壤。长期浸染信奉潜规则,越界破格那是必然。 类似潜规则,根源在于管理权的越界与异化,在于不良文化的侵袭。以“工作需要”为名、“强制出差”、劝酒灌酒,发生问题后应对处置漠不关心、无动于衷,说到底都是管理权的扭曲和病态的价值观。不喝就被视为不给领导面子,不懂“规矩”,不通人情世故。为了避免遭遇霸凌和孤立,影响前途,很多人不得不裹挟其中,难以抗拒。再加上人情文化糟粕,酒桌上谈项目、靠吃喝沟通感情,如此“规则”潜滋暗长,劣币驱逐良币,一次次累积,最终演变成胆大妄为、有恃无恐的行为,突破法治、道德和人性的底线。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违反法律的行为要严惩,深层次的霸凌文化、酒桌文化等潜规则问题同样要铲除。破除潜规则,关键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祛除权力滥用,弘扬新风正气、压倒歪风邪气。同时,完善制度规矩,减少空白点和模糊地带,不断压缩各种潜规则的生存空间。 破除潜规则,每一个人都不是看客。“从我做起,人人自觉抵制”,才能激浊扬清、扭转积弊,让潜规则失去土壤、失去通道、失去市场,真正形成遵守法律法规,正气充盈、崇德向善的良好社会氛围。
查看详情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一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四)
2021-08-10
张某退休后违规接受宴请案 (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4号,总第4号)        【关键词】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退休后接受宴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执纪执法要点】   吃喝问题绝非小事小节,而是关系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的“大政治”,对退休党员干部也不例外。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重拳出击,“舌尖上的腐败”得到有效遏制。在持续高压态势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期间有所收敛,但在退休后又故态复萌,肆无忌惮接受各种宴请,成为“四风”问题隐形变异的新表现。对于此类问题,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定性处理上产生了分歧,有的认为不宜认定为违纪,有的则认为应从严执纪。我们认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党员领导干部无论退休与否,都应该严格遵循党规党纪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政治上深刻认识违规吃喝问题的危害性,坚持严的主基调,坚决防反弹回潮、防隐形变异、防疲劳厌战,持续释放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张某,中共党员,某县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8年10月退休。2019年1月以来,张某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生日期间,先后10余次接受该县私营企业主王某、李某、赵某等人(均系张某任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的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并饮用年份茅台酒等高档酒水,食用高档菜肴。2021年3月,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指导意义】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形成了如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已经退休,不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其接受私营企业主的宴请不属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宜认定为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虽已退休,但仍具有党员身份,特别是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在当地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更应带头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张某的退休时间在党的十九大之后,中央对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毫不松懈纠治“四风”的要求已经非常明确,但其仍然不知敬畏,多次接受退休前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为严肃党的纪律,应将张某的上述行为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同时,鉴于张某已经退休,不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可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之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退休后放松了纪律约束,认为一旦不再担任公职,就可以不再遵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随心所欲地接受宴请,甚至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对此,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毫不妥协、露头就打,持续释放“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此外,我们在工作中还发现,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退休后不仅违规接受宴请,还收受退休前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的甚至借助于“攒饭局”等方式,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大搞所谓的“居中协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在退休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的问题,同样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之规定予以定性处理,并依规依纪收缴其违纪所得;对于涉嫌受贿犯罪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则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这一纪法衔接条款的规定,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查看详情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一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三)
2021-08-09
  王某组织公款吃喝并违规接受宴请案 (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3号,总第3号)   【关键词】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吃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涉案财物处置    【执纪执法要点】    公款吃喝、违规接受宴请等行为除浪费国家资财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外,还严重破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党员干部虚列开支公款报销违规吃喝费用,这是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隐形变异问题,性质恶劣,应加大查处力度,予以严肃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大惩处力度,将严肃处理违规吃喝问题作为纠“四风”、树新风的重点,扭住不放、露头就打,严防反弹回潮、死灰复燃。在涉案财物处置上,则要注重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精准处置。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王某,中共党员,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2021年2月19日晚,王某召集本单位5名干部在该县某酒店聚餐,要求按照人均1000元的标准安排餐饮,所花费的6000元以公车加油费、维护保养费等名目列入该局“三公”经费中予以报销。3月21日晚,王某在该县房地产开发商张某经营的日本料理店接受宴请,享受每人定价1888元的套餐。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赔公款吃喝费用1000元,被收缴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费用1888元。同时,参加公款吃喝的其他5名干部受到了批评教育,并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5000元。    【指导意义】   1.关于王某违规吃喝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理 本案中,王某的违规吃喝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王某“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二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王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实践中,对于这两个问题都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涉案财物处置上,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在准确认定王某应负担的公款吃喝费用和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时所对应的餐饮费用的基础上,责令王某退赔公款吃喝的相关费用1000元,收缴王某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的费用1888元;同时,参加公款吃喝的其他5名干部受到了批评教育,并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上述处理区分了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干部在违规吃喝问题中的责任大小,对王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力度更重,既体现了执纪工作的精准性,又对其他5名干部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执纪效果。 2.关于违规吃喝问题中的涉案财物处置 涉案财物处置事关案件质量和处理效果,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作出精准处置。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违规吃喝问题的涉案财物时,经常会遇到一些更为复杂的情形,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区分具体情况,作出精准处置。 一是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于公款吃喝行为,无论组织者还是参加者,都构成违纪。以本案为例,王某和其他5名干部都被责令退赔了相关费用。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审查餐饮清单、报销凭证等书证,并结合相关人员的交代,准确认定参加宴请者所应负担的费用,并依规依纪责令其退赔相关费用。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的问题,或者收受公款购买的礼品、消费卡(券)等的问题,经查证属实后,应按规定责令本单位接受礼品、消费卡(券)等的党员干部予以清退或者折价退赔,对于本单位之外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消费卡(券)等的应按规定予以清退或者收缴。 二是对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如果接受的是公款支付的宴请,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的规定,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予以定性处理。如果接受的是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服务对象个人支付费用的宴请,且能准确认定被审查人所对应的宴请费用,则应依规依纪予以收缴。同时,对于因时间久远、书证缺失或仅有相关人员交代等原因无法准确区分餐饮费用、且被审查人自愿主动上交相关餐饮费用的情形,实践中可按主动登记上交处理。     【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   第四十条第一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查看详情
16人被查、4人被处分
2021-08-09
        上周(8月2日—8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16人接受审查调查、4人被处分。     审查调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喀什地区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买买提明·白克力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孟凡刚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张黎明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华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翟智群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韩德锋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西藏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赵明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湖北省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葛秀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陶光强接受审查调查   山西省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国强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浙江工业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陈鹰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濮实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曹军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主任、党委副书记王帅英接受审查调查   河北省公安厅原副巡视员许振霞接受审查调查   青岛市李沧区委书记、一级巡视员王希静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安徽省淮南市委原督查组副组长姚多咏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党纪政务处分         福建省南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吴荣才被开除党籍   哈尔滨市政府原副市长王沿民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原主任王金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文山被开除党籍    
查看详情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一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二)
2021-08-06
夏某违规操办其子婚庆事宜案 (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2号,总第2号)   【关键词】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涉案财物处置   【执纪执法要点】      受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现实等因素影响,在婚丧喜庆之际宴请宾朋,已成为司空见惯的“习惯”和“风气”。实践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并没有“一刀切”地禁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但一些党员干部却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这类行为容易损害党员干部形象,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保持严的主基调,坚持露头就打,对同时存在借机敛财行为的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认定和处理此类问题时,既要依据相关规定认定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并依纪依法对违纪违法所得作出精准处置;又要注意把握执纪执法尺度,明确释放“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还要注意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民众风俗习惯以及单位同事、周边群众的认知和评价等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同时,要重视通过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上切实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不断改善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夏某,中共党员,某乡副乡长。2020年9月,夏某在其子结婚时,邀请该乡政府5名下属参加婚宴,收受该5名下属所送礼金2.5万元。经查,夏某与上述5名下属没有礼尚往来。同时,夏某还邀请25名亲属参加婚宴,收取礼金3万元。夏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2.5万元被收缴。   【指导意义】   1.关于夏某操办其子婚庆事宜是否构成“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的认定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以及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判断是否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一般来说,应审查核实党员干部是否使用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业务联系单位的财物、场地、交通工具等物资,是否邀请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业务联系单位的人员参加,等等。在本案中,夏某作为副乡长,邀请与其没有礼尚往来的5名下属参加其子婚宴并收受礼金2.5万元,可以认定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庆事宜。需要指出的是,夏某还邀请了部分亲属参加婚宴,经审查核实,这些人和夏某之间不存在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不是其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金数额也没有明显超出正常的礼尚往来水平,对于这部分情节不宜认定为违纪违法。 2.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追究党纪责任时,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收缴”和“责令退赔”;在追究监察责任时,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其中,追究党纪责任时对违纪所得予以“收缴”,相当于追究监察责任时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和“追缴”,通常针对的是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具体而言,一是“没收”是指将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强制收归国有,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二是“追缴”是指将违纪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回,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则上缴国库。三是“责令退赔”通常针对的是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有资产,如公款吃喝、公款旅游以及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收费获得的财物等,责令被审查调查人将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归还,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应当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上缴国库。   本案中,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收缴了夏某违规收受5名乡干部所送礼金2.5万元。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仍有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置上存在问题。比如,2021年4月,某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的某副县长借其子结婚之机敛财问题的材料显示,该副县长在为其子举办婚礼时,宴请该县部分单位公职人员并违规收受礼金。纪检监察机关在认定该副县长的行为违纪违法后,并未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而是要求其将违规收受的礼金全部予以退还。这反映出在当前的执纪执法工作中,对于涉案财物处置还不够精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对此引起重视。 3.关于执纪尺度的把握问题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此类违纪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受传统习俗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个别党员干部依然心存侥幸、知错犯错、知纪违纪,导致此类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而且出现了化整为零多次操办、“退居幕后”遥控办或者表面循规蹈矩、私下广发通知,“暗度陈仓”违规办等各种隐形变异现象。实践中,有的地方对于到现在仍不收敛、不收手的,根据具体事实、性质和情节,不再仅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而是作出了免职处理,有的还直接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上述处理方式有纪法依据。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此类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有借机敛财或者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据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对顶风违纪、屡教不改、情节恶劣的依纪依法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理,并可以依照规定同时对其采取调整职务、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不断释放出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执纪执法工作的警示震慑作用。   【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条第一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查看详情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