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省直机关纪工委通报了7起省直单位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醉驾典型案例,分别是:
1.九三学社江西省委员会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曹某醉驾问题。2019年12月14日凌晨,曹某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属醉酒驾驶。曹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开除公职处分。
2.洪城监狱六监区监区长杨某醉驾问题。2018年12月24日晚上,杨某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因犯罪情节轻微,司法机关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7月,杨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
3.省教育考试院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处干部揭某醉驾问题。2019年4月19日晚上,揭某酒后驾车驾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因犯罪情节轻微,司法机关对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9月和12月,揭某分别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4.省公安厅技侦总队直属支队副支队长曾某醉驾问题。2020年4月14日晚上,曾某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因犯罪情节轻微,司法机关对曾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11月,曾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撤职处分。
5.江西广播电台后勤服务中心副科级干部郑某某醉酒驾驶的问题。2019年5月19日晚上,郑某某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因犯罪情节轻微,司法机关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10月,郑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6.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西局二五六处物管科计量员赵某醉驾问题。2020年7月11日晚上,赵某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因犯罪情节轻微,司法机关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11月,赵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7.省发改委价格调控处二级主任科员徐某醉驾问题。2019年1月8日晚上,徐某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因犯罪情节轻微,司法机关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11月,徐某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通报要求,省直单位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强化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尤其是要加强对“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通过集体谈话、个别提醒、开展警示教育等,切实筑牢管党治党主体的“第一道防线”,从源头上杜绝酒驾醉驾问题的发生。